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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记者从贵州省环保厅获悉,贵州省环保厅近日发布《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100万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时间将截止到3月6日。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流域污染防治、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内容。新规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明确了水行政、农业、城乡建设、卫生、交通、林业、国土、发展改革等各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内容。其中规定,贵州省水污染防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其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水污染条例的法律责任中规定,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对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最高可罚款100万元。
目前,网民可登录贵州省环保厅官网查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3月6日前,群众可通过信函或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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