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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至10月,江夏某养鱼场发生大量死鱼事故,遂将养殖水域上游的某养猪场告上法庭,索赔230多万元。
该养猪场对向养鱼水域排放污水的行为并不否认,但抗辩其属于达标排放,并提交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予以证明。该养猪场同时抗辩养鱼场周边有多家企业、多个排污单位,死鱼事故不一定是养猪场的排污行为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谁污染、谁担责,养猪场排污达标说明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机关监测标准,但不能免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和一般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排污者对排污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养鱼场全部诉求。
2016年11月,经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终审,判决养猪场向养鱼场赔偿18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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