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亮相
发布日期:2016-12-27点击率:1108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上周五开始,京津冀地区以及山东、河南等地出现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多地启动红色预警,直到本周三,霾才随风而散。霾,虽然摸不着,但看得见,所以,每个人都心有余悸。其实,受污染的水人们经常看不见,但它的威胁一点不比肮脏的、有毒的空气小。

  水污染问题大,本钱却不大,人们并没有很充沛的水资源供奢侈地糟蹋。因为,中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全国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属于“严重缺水”和“缺水”城市。京津冀人均水资源仅286立方米,是全国人均的1/8,世界人均的1/32,甚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

  基于以上现实,1984年,我国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并先后在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进行两次修订。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

  去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十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确立一系列新制度新举措。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也更加必要。

  本月19号,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正式亮相,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

  饮用水问题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为保证饮用水安全,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相关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开。在肯定这种做法的同时,张云川委员建议,对信息公开可作出更具体的要求。“通过信息公开,让老百姓知道水龙头的水是不是符合饮用要求,这对老百姓是非常大的好事。也倒逼很多城市自来水厂改造升级,要达到饮用水供水出口的水质标准。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有的一个月公布一次可以,有的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定期发布是可以做得到的,也更有强制性。”

  近些年,多地曾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大面积停水。为防范此类事件,草案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发生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卫留成委员认为,除向当地政府报告以外,相关的情况还应向社会及时通报。“因为第68条中已经明确写了‘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旦出现事故,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让老百姓知情,自己也采取防范措施。”

  地下水的保护也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国土部门在去年曾对全国5000多个监测井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水质评价结果为较差和极差级的监测井超过六成。可见,当前我国地下水的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如何防止地下水污染,也成为与会人员关注较多的问题。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草案规定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其中明确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贺一诚委员提出,这样的规定对新建加油站有了约束,但已建好的加油站地下单层油罐怎么处理,需要明确。“对已经造好的9.5万家加油站,涉及40万到80万个单层油罐应需要加大有关法律的监控要求,以及如何进行更换改造的工作的法律规定。建议增加条文,加快单层油罐更换的进度。”

  现实中,一些企业为躲避监管,通过深埋等方式处理废水,直接威胁到地下水的安全。杨震委员建议:“把污水排到下面去,别人根本不知道在那里排污,但这样对我国地下水影响非常严重。建议增加一条,严禁企事业单位深埋排污,杜绝这种现象。”

  对于无证或者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与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有委员提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郑功成委员则建议,应该明确谁污染谁负责、谁致损谁赔偿原则,增加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尽管禁止的很多,但法律实施中赔偿到位的很少。造成一亿损失结果,罚了一千万有什么威慑力呢?有一年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造成海洋污染,那是惩罚性赔偿,把它若干年的利润全部罚光。所以这个原则应该进一步得到确立。”

  污染一条河、一个湖或者一片地下水,瞬间就能完成,但其后果可能会持续几十至上百年。目前,城市黑臭水体普遍存在、地下水污染分布较广、江河湖泊排污口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地区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究其原因,委员们普遍认为,现行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然不够,应该制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督促企业建立起维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有委员提到,“很多条款的处罚力度,仍然停留在八年前,比如罚款一万元。这样没有任何威慑,有的人宁可承受这一万元罚款,也要减轻自己排污处理成本。”还有委员建议,“就像对待酒驾一样,如果发现一定要罚得企业破产,甚至关停。不仅仅是罚款,甚至可以追究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

   想了解更多的环保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凯诺律师”,快快拿起你的手机来关注我们吧!

  关注方法:

  方法一:打开微信查找公众微信“搜号码”搜索“kainuolawyer” 点关注。OK!

  方法二:打开微信查找公众微信搜索“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 点关注。OK!

  方法三: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扫一扫”把扫描框对准二维码(下方二维码图片),点击关注。OK!

  本文章系由凯诺环保律师团整理上传。当您遇到环保问题时求助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我们会用我们的专业技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免费咨询电话:010- 53359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