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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上周五开始,京津冀地区以及山东、河南等地出现大范围的空气重污染,多地启动红色预警,直到本周三,霾才随风而散。霾,虽然摸不着,但看得见,所以,每个人都心有余悸。其实,受污染的水人们经常看不见,但它的威胁一点不比肮脏的、有毒的空气小。
水污染问题大,本钱却不大,人们并没有很充沛的水资源供奢侈地糟蹋。因为,中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全国600多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属于“严重缺水”和“缺水”城市。京津冀人均水资源仅286立方米,是全国人均的1/8,世界人均的1/32,甚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
基于以上现实,1984年,我国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并先后在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进行两次修订。虽然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
去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俗称“水十条”,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确立一系列新制度新举措。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也更加必要。
本月19号,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正式亮相,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
饮用水问题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为保证饮用水安全,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相关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开。在肯定这种做法的同时,张云川委员建议,对信息公开可作出更具体的要求。“通过信息公开,让老百姓知道水龙头的水是不是符合饮用要求,这对老百姓是非常大的好事。也倒逼很多城市自来水厂改造升级,要达到饮用水供水出口的水质标准。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有的一个月公布一次可以,有的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定期发布是可以做得到的,也更有强制性。”
近些年,多地曾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大面积停水。为防范此类事件,草案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发生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供水单位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卫留成委员认为,除向当地政府报告以外,相关的情况还应向社会及时通报。“因为第68条中已经明确写了‘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一旦出现事故,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让老百姓知情,自己也采取防范措施。”
地下水的保护也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国土部门在去年曾对全国5000多个监测井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水质评价结果为较差和极差级的监测井超过六成。可见,当前我国地下水的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如何防止地下水污染,也成为与会人员关注较多的问题。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草案规定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其中明确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贺一诚委员提出,这样的规定对新建加油站有了约束,但已建好的加油站地下单层油罐怎么处理,需要明确。“对已经造好的9.5万家加油站,涉及40万到80万个单层油罐应需要加大有关法律的监控要求,以及如何进行更换改造的工作的法律规定。建议增加条文,加快单层油罐更换的进度。”
现实中,一些企业为躲避监管,通过深埋等方式处理废水,直接威胁到地下水的安全。杨震委员建议:“把污水排到下面去,别人根本不知道在那里排污,但这样对我国地下水影响非常严重。建议增加一条,严禁企事业单位深埋排污,杜绝这种现象。”
对于无证或者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与环保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有委员提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郑功成委员则建议,应该明确谁污染谁负责、谁致损谁赔偿原则,增加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尽管禁止的很多,但法律实施中赔偿到位的很少。造成一亿损失结果,罚了一千万有什么威慑力呢?有一年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造成海洋污染,那是惩罚性赔偿,把它若干年的利润全部罚光。所以这个原则应该进一步得到确立。”
污染一条河、一个湖或者一片地下水,瞬间就能完成,但其后果可能会持续几十至上百年。目前,城市黑臭水体普遍存在、地下水污染分布较广、江河湖泊排污口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地区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究其原因,委员们普遍认为,现行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然不够,应该制定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督促企业建立起维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有委员提到,“很多条款的处罚力度,仍然停留在八年前,比如罚款一万元。这样没有任何威慑,有的人宁可承受这一万元罚款,也要减轻自己排污处理成本。”还有委员建议,“就像对待酒驾一样,如果发现一定要罚得企业破产,甚至关停。不仅仅是罚款,甚至可以追究环境犯罪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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