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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1984年该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此次修法主要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而展开,并实现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
为了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草案规定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授权其根据达标需要提出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治水,必须将目光放远,以流域的角度来出发。在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方面,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水污染联合防治。
此外,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强化了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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