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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警示力度,天津市环保局制定实施《天津市环境保护系统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明确本市建立环保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
天津环保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针对被依法处罚的违法排污者实施的环保黄牌警示,警示对象包括:一是超标排污的违法排污者;二是超总量排污的违法排污者;三是未批先建同时处罚金额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元)不足五十万元的违法排污者;四是未验先投同时处罚金额为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元)不足五十万元的违法排污者;五是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违法排污者。
第二类是针对被依法处罚的违法排污者实施的环保红牌警示,警示对象包括:一是存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违法排污者;二是未批先建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被责令恢复原状的违法排污者;三是未验先投同时被处罚金额为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排污者。
第三类是针对依法予以总量限批的区域实施的环保红牌警示,警示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或者《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予以总量限批的区、乡镇(街)及工业园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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