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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27日讯 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将有法可依。昨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水污染防治工作急需立法
随着长沙湘江综合枢纽工程的蓄水运行,湘江长沙段由河流变为库区,水位抬升,流速减缓,自净能力减弱,环境容量降低,这对长沙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表示,目前,长沙湘江流域个别支流还存在Ⅴ类或劣Ⅴ类水质。
早在1997年,长沙市就制定了《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但随着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2013年《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施行,原条例不仅难以适应长沙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也难以与上位法充分衔接,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制定一部符合长沙市现状的水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水污染防治工作十分必要。
非饮用水水源同样要保护
据了解,《条例(草案)》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从流域到重点区域库区、从干流到主要支流,从陆域污染源到水域污染源,覆盖长沙湘江流域各环节的水污染防治问题。
陈剑文告诉记者,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储备,《条例(草案)》规定,“长沙市湘江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由省政府依法划定,其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标准。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重要河段、水库、湖泊,没有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予以保护,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公布。”
记者 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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