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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件应实行“举证倒置”
湖北日报讯 长期关注环境保护的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在审议“两高”报告时建议,涉及水污染的案件,应该实行被告举证制度。
傅企平建议,应该修订相关的法规条款,实行被告举证制度,即被告方负责举证,证明自己与水污染事件无关,以改变在水污染事件诉讼中,原告方处于相对弱势的情况。在诉讼主体上,建议加强公益诉讼力度,允许民间组织、环保部门以及检察机关等列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并引导检察院积极进行公益诉讼。“建议在经济处罚上,出台最严厉的处罚标准,比如可以按照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恢复原来状态需要的经费来计算,按照实际损失的一倍或者数倍来处罚。”傅企平说,按照是否主观故意,根据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确定一个额度,超过额度,就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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