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用环保法治重器向污染宣战
发布日期:2014-11-20点击率:1242

  

  环保执法人员检查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拆除污染严重的白灰窑

  自1978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首次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宪法层面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强。

  陕西的生态环保法治之路,从起初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到首创《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再到治污降霾新形势下在全国率先出台《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路愈加宽广,体系也愈来愈成熟。

  多个“首次” 陕西环境法治的生动实践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在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曾说过,法治陕西前提是法,关键在治。要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专项立法,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下决心打好治理大气攻坚战,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让三秦大地成为3700万人民安居乐业、顺心满意的幸福家园。省长娄勤俭也表示,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

  陕西在环境立法上历经多年探索,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保护秦岭、渭河、汉江、丹江等重点生态区域和强化环境突出问题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十一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步伐加快,一年一个台阶,先后出台九部地方性环保法规,为推进污染减排、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保护汉、丹江水质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在全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监理制度;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是我国第一次为一座山脉立法;

  2007年9月27日修订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清洁文明井场制度,为我国大陆石油开采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对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后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中的诸多创新,受到环保部的充分肯定,并全文转发各省学习借鉴;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管理体制、监管措施和手段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和突破。

  一部部的法规和条例,陕西在生态环保领域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我省新常态下的环境法治,有力更有为。

  因时因事 生态文明的陕西法治创新

  2012年冬的一场“霾”,使西安所在的关中城市群成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加快雾霾污染治理立法工作,一时成为一项迫切的民心工程。2013年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应声出台。

  当事而立法,因时而制礼。环保实践中的新问题、新实际,推动着我省环境法治的不断完善。

  针对我省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强化煤质管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首设燃煤总量控制制度,制定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

  针对我省渭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出台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规定了渭河流域总量控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水污染补偿等制度。

  同时,针对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行政命令措施、轻环境经济政策,重工业污染控制、轻生活、农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我省在立法中注重通过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管理制度来保护环境。近年来,我省结合自身实践,在立法中完善了生态补偿机制,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付费的原则。通过设定排污许可证、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对污染减排起到积极作用。

  立法需有改革的担当和创新的精神。我省在立法中大胆创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如《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确立的环境监理制度,对防止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起到了积极作用。《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引入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机制;首次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首次对环境监测等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给予处罚。这些创新,形成了我省治污降霾工作组合拳。

  公众参与 法治为民的陕西环保理念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我省在立法中强化公众参与,将每次修改后的草案上网公布,还将有关立法草案说明、草案审议的情况公之于众,调动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邀请专家参与立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起草修改中,就召开征求意见会、论证会、集中修改会28次,每修改一次都上网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此外还注重实地调研。《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中,在陕北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实地调研,吸收了延安、榆林市近年来一些好的作法,同时借鉴了山西省煤炭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在加强对企业开采过程中的环境监督、对矿区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等方面,均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主动回应公众的环境诉求,在立法中充分体现群众意愿和要求,维护人民环境权益。近年来,我省以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为出发点,针对“一山(秦岭)、二水(渭河和汉丹江)、三大板块(陕北、韩城、铜川)”存在的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以及大气污染问题开展立法。当2012年冬季雾霾天气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时,我省积极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料,先行对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研,在省委专题会议决定制定《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后,在一周时间就起草了137条上万字的初稿,使得该条例在当年就审议颁布,为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让人民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奠定了法律基础。

  集民意,汇民智,公众参与强化公民信法,公民信法也印证着立法的质量和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地。2011年至2013年,全省共受理环境投诉案件64330件,其中省环境执法局直接受理2000件,全部办结,办结率100%。

  执法维权 美丽陕西的法治成效保障

  近年来,我国共颁布环境保护法规条例30多部,我省颁布环境保护法规条例10部,这些法律法规条例的出台,对于依法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依法行政,执法监管,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我省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围绕火电、水泥、重金属等重点污染减排项目,相继组织开展了“渭河清水行动”、“三河一区”、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重金属排放企业、水泥、煤炭、涉水企业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等专项执法检查。并针对日益严重的雾霾天气,开展燃煤电厂、水泥、焦炭等行业执法检查以及排污费稽查,就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各类污染因子全天候巡查、暗查和拉网式排查。为保障渭河三年行动方案有效落实,还组织沿渭五市一区对渭河流域86家重点工业污染源,408家渭河流域畜禽养殖场及新河、皂河沿岸、西咸新区工业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农村的环境监管也在不断加强。针对农村地区存在的水源、大气、土壤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等问题,围绕农村连片环境综合整治,我省先后组织开展了湖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畜禽养殖场、秸秆禁烧等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进行了综合整治,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经过几年的探索,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农村环保执法方式并收到显著成效。一些农村长期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群众环境意识有了明显提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良好的法治是环境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助推器。随着我省环境法治进程的加快、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各项制度的落地,陕西正在逐步迈入“蓝天时代”。今年1—10月,关中各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率已达到64.1%,渭河225个治理项目中,已实施213个,占项目总数的95%,已完成177个,占项目总数的79%。渭河干流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较2011年同期下降35.6%,氨氮下降了47.1%……青山绿水、美丽乡村、生态和谐,美丽陕西正待“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