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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是要构建一个“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人居环境,让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想都能成就于碧水蓝天、莺声燕语当中。以往粗放的增长模式,弊端就在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有所忽略。当下,一再出现的环境问题不断地促使我们思考:究竟是让环境的欠账越欠越多,还是及时亡羊补牢、再造河山?
毫无疑问,我们必须选择后者。把生态建设好,事关全民的福祉,也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党中央一再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国家倾注了极大气力改善生态环境。但由于治理、修复环境耗资巨大、收效缓慢,所以,当相关政策落实到一些具体地方时,往往显得后劲不足。因此,若要改变治理现状,就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以制度倒逼各级政府把生态文明建设认真抓起来。
首先,要创新政绩考核制度。中央提出“不以GDP论英雄”,就是让一些生态脆弱地区卸下GDP增速的包袱,把工作重点从经济增长转变到生态建设。近期贵州10个县取消了GDP考核,而把“营造林任务保存率”“森林覆盖率”两项指标纳入考核,这是值得鼓励的尝试。每个地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考核中增加各类生态指标的权重,取代过去经济增速指标的“一枝独秀”,并在更高层面做好统筹规划,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让一些地方有决心也有条件把生态文明建设当作工作的重心。
其次,要建立健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意味着要为生态环境筑起一道法治防线。当前我国环境治理普遍面临执法不严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环保法律尚有缺漏,有些条文未与时俱进,对环境违法惩处不严;另一方面是对执法部门权责边界规定不清,造成执法漏洞。这就需要对法律制度不断加以完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同时要厘清各执法部门的权责边界,打破一方面多头执法、另一方面无人执法的格局,不能允许有权单位在环境执法的问题上“挑肥拣瘦”。
此外,还要完善问责制度。一些环境问题的出现,有的是因为地方政府在决策时只盯着经济效益,选择性地忽视了环境效益;有的是因为政府对于高污染、高耗能,但同时又是纳税大户的企业网开一面。这就需要给一些领导提提醒、加加压,决策若是忽略环境效益,将会被终身追责;为违法企业撑腰,则要追究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尤其重要的是,问责若要落到实处,就不能只盯着环保部门,更要注意手握决策权的主要领导,防止地方领导对环保执法的干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要顺利推进,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用法治划出一条政府行政的底线,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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