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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
3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据悉,目前国家和我省均未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该《条例》,是弥补地方立法空白、健全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的突破性举措,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建设美丽甘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划入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实施河西祁连山内陆河、中部沿黄河、陇中陇东黄土高原、甘南高原黄河上游和南部秦巴山区长江上游五大重点片区生态修复工程,培育健康稳定、功能完备的生态系统,提升各类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对已经退化或者遭到破坏的、具有代表性和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自然生态系统,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优先制定生物多样性修复方案。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外来物种的,有权向当地负有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反映。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来源:每日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