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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保护沙漠戈壁自然生态系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以戈壁为保护对象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不仅对哈密市的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全国范围内进一步保护沙漠戈壁自然生态系统、增强防沙治沙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借鉴。
沙漠和戈壁既是自然资产,也是生态要素。它们与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一样,具有主体性。第六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沙化土地面积为168.78万平方公里。我国戈壁广泛分布于大西北地区,面积66.12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总面积的6.9%。数据表明,沙漠戈壁在我国自然资产和生态环境要素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提及沙漠和戈壁,导致它们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名分”,进而影响了公众对其的认知和态度。
哈密市国土面积中,戈壁占比高达66.57%,是当地主体性生态环境要素。《条例》的出台,正是基于这一现实,旨在加强戈壁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全域覆盖的生态保护新格局。条例明确规定,要编制戈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保护和修复的范围、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要求在戈壁区域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时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这些规定为戈壁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戈壁的正向演替,改善当地生态环境。
沙漠戈壁并非“死亡之海”,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例如新疆沙区有丰富的石油、煤炭资源,野骆驼、野马、胡杨等极旱荒漠野生动植物的生息繁衍都依赖于沙漠戈壁的生态系统。沙漠戈壁面积大、质地松散,雨水入渗快、蒸发少,为降雨量少、蒸发量大的绿洲源源不断供给着极度稀缺的水源。然而,沙漠戈壁在人类活动面前显得十分脆弱,不适当的人类活动可能导致沙漠戈壁的“皮肤”被破坏,进而引发沙物质的扩散,导致区域生态和人居环境恶化。
我国在沙漠戈壁保护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实施“三北”工程、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等重大生态工程,以及防沙治沙法的颁布,我国在稳定沙区脆弱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恢复沙化耕地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现行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规定开发未利用地进行农事生产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这可能导致防沙治沙中出现重治理、轻保护的情况,甚至出现以治沙之名搞开发的现象。
《条例》特别规定“禁止在戈壁区域挖掘戈壁石”,旨在保护戈壁的砾幕层。沙漠和戈壁通过结皮、砾幕层和适应当地水分条件的稀疏天然植被实现自我保护,一旦这些保护层被破坏,沙物质可能在风力作用下流动起来,形成“沙害”。因此,防沙治沙应在保护沙漠戈壁结皮、砾幕层和天然植被的前提下审慎进行,避免大面积干扰破坏。
此外,治沙过程中还需注意水分条件的适应性。沙区植被适应水分条件而稀疏、矮小,时有枯萎是自然常态。治沙中加密、加高产业性植被应与水分条件相适应,避免过犹不及。例如内蒙古库布齐治沙得益于黄河水的滴灌系统,形成了一定的人工植被群落,但一旦黄河水断供,这些人工植被的自维持前景尚待验证。而在没有客水条件的沙区,过度抽取地下潜层水灌溉可能导致更大面积的天然植被枯萎,人工植被也难以长期存活。
总之,沙漠戈壁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我们像保护森林、湿地一样给予保护。《条例》的出台,为全国范围内保护沙漠戈壁提供了科学指引。我们应以严格保护的基调,重点防控关键因素的人为破坏,积极促进保护性利用,实事求是地走好因害设防原则下有限治理的路子,与沙漠戈壁和谐共生。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