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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守护生态环境上“双保险”
发布日期:2024-09-06点击率:116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决定》对破解制度施行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提出进一步要求。

  生态综合补偿见成效

  2024年6月1日起,我国首部生态补偿领域的行政法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将经过实践验证、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予以固化并提升,为生态保护补偿实践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精准指引。

  多年实践中生态综合补偿探索已取得显著成效。在纵向补偿方面,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

  目前,每年国家财政生态补偿资金规模已达2000亿元,主要补偿的是青藏高原、南水北调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性突出地区,全国一半左右的森林和草原纳入了补偿范围。

  在横向补偿方面,地跨安徽和浙江两省的新安江最早尝试开展跨省补偿试点。从2012年起,安徽省为保护水源,淘汰、搬迁污染企业,关停污染项目,并承担源头治理的任务。根据生态补偿协议,安徽省获得了57亿元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和绿色产业发展。现在“新安江模式”已成全国样板,推广到全国19个省份、15个跨省流域。

  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跨省流域生态补偿一直是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的重点和难点。各地利益诉求差异较大,补偿内容、标准、考核评价等方面协调难度较大。虽然部分地区在生态补偿实践中引入了社会资金,但当前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和方式仍然以政府主导为主,并多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补偿方式较为单一。

  《决定》将“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单独提出,意味着这方面工作仍需突破。未来,需要进一步统筹协调地区间、上下游关系,提升横向流域生态补偿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同时,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根据区域特点、自然条件、环境类型,分类研究补偿技术性要求和不同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路径。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也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的重要着力点。要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在合理科学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逐步开展市场化环境权交易;鼓励地方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合作方式,如发展生态优势特色种养产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等。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生态环境损害人通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对生态环境整体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导致生态环境功能受损、生态退化,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生态功能,由此应当承担的赔偿。赔偿方式不仅限于金钱,还应当包含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多方利益协调机制,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利益分配来激发多元主体进行生态修复与保持生态功能。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则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在发生生态功能损害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主体索赔,带有惩罚性质。

  2022年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的重要成果,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任务分工、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当前,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需要强化部门联动,与民事公益诉讼相衔接,并创新磋商工作方法,精准量化损害定责,探索替代性修复的多元方案。来源:新华社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