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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和问责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和问责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方位、各领域、分层级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督管理和问责,有效防范重大生态环境责任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的重大要求,切实把“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干部的自觉追求,激励干部主动作为、实干担当,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把严的基调贯穿到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注重生态环境问题源头预防,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早防范、早提醒、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事情拖成大事情,小问题酿成大问题,避免或减少重大责任追究,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二、常态化行政监管
(一)预告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草、三江源国家公园、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区域特点及行业生态环保管理要求,充分利用各类传媒和行政服务窗口,主动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前预告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行业特点,采取电话、手机短信提醒,张贴公告、面对面答疑等方式,针对性地向重点区域和企业发送工作提醒,明确告知与其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醒其知晓涉及的生态环境问题,提示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防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发生。
(二)收集机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加大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收集力度,每季度主动与国家有关部委及驻西北片区监管机构等沟通对接,及时获取问题线索;加强与信访部门、“12345”举报平台的联系衔接,借助各类媒体、环保志愿者和社会公众等力量,广泛征集问题线索;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审计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每季度会商分析研判并建立问题清单,依职责分级分类推送处理。
(三)受理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每月梳理研究发现和推送的问题线索,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受理,对能够马上整改的立行立改;对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深入调查研究,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分阶段推进整改落实;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由其明确责任单位,合力推进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开展多部门联合研判,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纳入重点督办事项,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直至彻底解决。
(四)提醒机制。各级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常态化运用函告提醒、现场交办、座谈交流、建议约谈等方式,对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时提醒,告知问题情形、主体责任、潜在风险及后果、工作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全程提供政策技术指导服务,帮助优化整改措施,推动问题解决。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对发现的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告知相关地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跟进督促整改。
(五)评判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职责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随时评判,综合研判整改措施、进度和效果。对提醒后认真整改并按时限要求完成的予以销号;对主动整改但受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可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对消极对待、拒不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的,依规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会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需移送的按照行刑衔接机制处理。
(六)严管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晰各自分工,健全督办机制,确保履职到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常态化开展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主动排查发现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全程跟进问题整改,对突出问题专题研究、集中整治,并开展整改“回头看”,严防问题反弹。对不履职、不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七)督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开展1次专项督查,对交办相关地区和部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促落实,确保整改整治落地见效。各级巡视巡察机构、审计部门要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专项巡视巡察和审计。要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为抓手,全方位体检、系统梳理问题,第一时间交办、第一时间整改,持续跟踪问效,力争把“问题清单”转化为“成效清单”,避免问题聚集、升级扩大。
(八)宣传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通报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管和问题整改情况,对整改积极、成效显著的进行正面宣传报道,以先进典型引领带动问题整改;对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和整改不彻底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并通报一批被追究责任的干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生态环保的良好氛围。
三、常态化监督问责
(一)强化政治监督。聚焦“国之大者”,坚持生态为纲,推动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紧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提出的“三个最大”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等加强政治监督,清单式推进、台账式管理。扎实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政治巡视巡察,深化生态文明高地专项监督,健全完善生态环保监督“回头看”机制,加强对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导,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巡回检查机制,形成监督工作闭环。
(二)强化监督贯通。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同、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围绕权力运行、资金管理、工程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情况抄告、联合办案、成果共享等方面的联动机制。建立常态谈话、联席会议、定期听取汇报等机制,做深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
(三)强化执纪问责。加强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紧盯中央关注、群众关切、社会影响大的环境问题和生态环保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加大办案力度,制定生态环保问题线索移送指南,及时移交问题线索,分级分类分层处置办理。建立快查快办机制,在线索处置中优先处置反映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在廉政意见回复中优先核查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反映,做到快速处置、及时办理。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责任问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四)强化以案促改。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针对典型案件及时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指导案发单位健全整改制度机制,深化源头治理。加强警示教育,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编印警示读本等方式,持续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做好类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说服力的整改意见,督促协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真正做到系统施治标本兼治。(五)强化担当作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对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阻止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充分用好容错纠错和整改减责机制,旗帜鲜明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各级党委要及时听取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管和问责情况汇报,加强工作领导指导,分析解决重要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抓,加强研究谋划,系统部署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具体抓,细化分解任务,协调解决问题;要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系统集成、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对工作推进成效不明显的,加强督促指导,不断改进工作,增强监管问责实效。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要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下达督办通知,督促尽快整改,倒逼责任落实。组织部门要将推进生态环境常态化监管和问责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调动各责任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性。宣传部门要对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运用报刊、新媒体等加强宣传推介,充分展示工作成果。
来源:青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