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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增加生态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正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17点击率:255

  11月14日,记者从大理州举行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公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不断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大理州第五次修订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自1988年制定以来,经历了1998年、2004年、2014年、2019年4次修改,对洱海保护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全国城市近郊湖泊保护立法提供了大理经验。2022年4月,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5次修改工作。

  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共八章六十条。记者获悉,洱海保护管理条例重在保护,严在管理,因此法条中设定的禁止性行为较多,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12项,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10项,绿色发展区禁止14项,合计禁止36项。这些禁止性行为,在坚持原条例规定内容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要求作了适当增加,符合洱海保护管理新的形势需要。

  据介绍,对违反禁止性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由违法者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既是现实管理的需要,也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提高违法成本、承担违法后果、防止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必要保障,是法律的“牙齿”所在。比如:针对洱海湖区和流域范围内经常出现的违法放生行为,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针对洱海湖区和流域范围内屡禁不止的偷捞滥捕行为,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或者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网具进行捕捞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在具体管控措施上,进一步明确了生态保护核心区原住居民逐步迁出问题;加强了污水排放、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处置管理;作出了生态损害赔偿规定;增加了“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深入挖掘大理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苍山洱海自然风光、大理历史文化等资源优势,依法依规适度开展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推动大理国际旅游名城建设”“严禁干扰或者妨碍洱海水生态环境监测的行为”的内容。此外,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和立法技术规范,对条例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来源: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