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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两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0-25点击率:239

  10月24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乐山市四川马边建云实业有限公司夹江陶瓷分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3年5月7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四川马边建云实业有限公司夹江陶瓷分公司(以下简称“建云陶瓷”)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建云陶瓷聘请第三方运维人员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升级时机,人为设置参与污染物排放浓度计算的氧含量上限,即氧含量高于19.5%时,污染物排放浓度便使用19.5%的固定氧含量进行折算,自动监控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案例二:宜宾市富康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3年6月18日,宜宾市翠屏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宜宾市富康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膜过滤设备未开启,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网。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7万元,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