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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 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种调整情形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管理职责、划定程序、调整情形、监督管理等方面对16条原文作出修改,系统梳理政府及各部门职责、有限人为活动的管控要求、历史遗留问题等具体管理要求,并进一步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评估确定的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以及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和其他需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保护区域,均应按要求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同时,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的有限人为活动,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条例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种调整情形。除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确需调整的情形外,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拟转采矿权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情形均涉及其中。
在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方面,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动态监测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生态功能等,监督检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环境监管。来源:宁厦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