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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2017—2025年)》,按照我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市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四个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保护与补偿相统一,促进建立完善我市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补偿范围:对七里海、北大港、大黄堡、团泊四个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施退耕还湿、退渔还湿工程,流转集体土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给予补偿。
补偿资金严禁用于发放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不得用于出国(境)、考察、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对个人的非生态环境保护性的补贴、补助、奖励等。
第五条补偿标准:对符合补偿条件的集体土地流转,市财政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土地流转费用高于500元的,超出部分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
第三章 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补偿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有关区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区下年度流转集体土地统计测算工作,向市规划资源局提出下年度补偿资金申请,抄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有关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偿资金时,要上报资金申请报告,附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2)、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区规划资源部门确认的土地流转面积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规划资源局对有关区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提出下年度补偿资金分配意见,于每年10月31日前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下一年度补偿资金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待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程序下达有关区财政局。
第九条各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及时将补偿资金按规定程序拨付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十条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区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具体使用方案,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备案,作为市级补偿资金结算、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规划资源局对有关区的补偿资金具体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后,对照年度预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结算通知,抄送市财政局。对有关区补偿资金出现结转的,市财政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形成的结余,按照我市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区湿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本区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汇总等工作。对补偿资金申报全过程涉及的申请文件、表格、合同协议、规划资源部门证明、照片等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和集中保存,并会同各乡镇政府对土地流转和补偿基本情况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有关区人民政府是补偿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本区的湿地补偿范围和标准,加强对本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监督,规范补偿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区湿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局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补偿资金要通过一卡通、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发放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并将资金核发原始凭证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做好市级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对各区湿地生态补偿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实施;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偿资金分配等事项挂钩。
第十六条对骗取补偿资金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规〔2018)12号)同时废止。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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