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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生态环境赔偿有了新路径
近年来,凉山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办理经验的基础上,紧盯关键环节,坚持以案例实践为抓手,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为导向,在体制机制、工作方法等各层面大胆探索,创新和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替代性修复方式,不断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难题。
日前,由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和草原局七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凉山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凉山州“劳务代偿”机制将常态化运用,向全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
《暂行办法》提出了三类因经济困难、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其他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可以向承办机关申请以公益劳动方式折抵赔偿义务(费用),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尺度”更有“温度”;在实施和监管方面,确定了劳务代偿方式应符合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目的,具体方式可以为植树造林、种草、环保法律宣传、巡林巡河、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借助多方力量,助力劳务代偿执行,并实施监管。
《暂行办法》明确了承办机关负责牵头监督劳务代偿的履行情况,由劳务代偿协办机关进行监督考核,并出具评价意见。对不服从管理等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务代偿的情形,经提醒仍拒不改正的,承办机关可以决定终结劳务代偿工作,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此保证劳务代偿效果。同时明确了轻罚免罚情形,通过融入柔性举措,极大地调动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觉履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义务的积极性。
下一步,凉山州将坚持以“修复受损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底线,谋划顶层设计,加强以案促治,强化部门协同,积极探索实践,推动全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走深走实。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