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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水生态保护修复管理政策,用经济手段督促流域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落实水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推动水生态健康水平不断向好,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损害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区政府间为促进水生态保护修复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为统领,以促进水生态健康为目标,聚焦影响水生态健康的关键因素和突出问题,确定考核指标及核算方法。
(二)坚持守正创新。根据新阶段水生态保护修复的工作要求,调整补偿资金核算标准,拓展丰富考核指标,提高政策驱动效能,促进河湖水系连通性提高,提升河湖栖息地生境和生物多样性。
(三)坚持简便易行。考核指标及核算方法既遵循水生态保护修复的自然规律,坚持科学性和系统性,又充分考虑现实条件,避免求全求大,采用现有水生态监测数据和成熟规范标准,力求核算方法清晰简单,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核算方法
第四条 针对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关键因素,设置水流、水环境、水生态三类考核指标和十三项核算指标。
(一)水流类指标。考核内容包括有水河长和流动性,共设三项核算指标。
流动性包括阻断设施拆除和河流阻断管控两项核算指标。
(二)水环境类指标。考核内容包括水质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共设八项核算指标。
水质包括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和密云水库上游入库总氮总量两方面指标。其中,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包括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三项核算指标,高锰酸盐指数适用于水质目标为Ⅱ、Ⅲ类的断面,化学需氧量适用于水质目标为Ⅳ、Ⅴ类的断面。
污水治理年度任务包括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污水跨区处理量、溢流污染调蓄量和再生水配置利用量四项核算指标。
(三)水生态类指标。考核内容包括生境和生物,共设两项核算指标。
生境核算指标重点考虑河流流态、底质、岸线、植被覆盖等因素。
生物核算指标重点考虑水生动植物的多样性、丰度等因素。
生境、生物核算指标参考《水生态健康评价技术规范》(DB11/T1722—2020)调查评分方法确定评分值,针对山区、平原(郊野或城市)河段的不同生态功能分别考核。
第五条 有水河长补偿金核算方法为:
(一)有水河长考核实行清单管理。各区考核清单以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425条河流为基础,扣除各区不可控的季节性河流及市管河段。如遇特殊干旱年份,该指标当年暂不考核。
(二)某区某河流应缴纳的补偿金为年度考核目标值减去当年实有有水河流长度,再乘以补偿金标准。补偿金由负有有水河长减少责任的相关区政府缴纳,补偿金总额按照河段数累加。
(三)某河流有水河长年度考核目标值为该河流前3年3月—6月有水河长长度均值(扣除特殊干旱年份)。
(四)有水河长补偿金标准,按照山区和平原河流两种情况,分别为每年20万元/公里和60万元/公里。
(五)由市水务局会同相关区政府制定有水河长考核清单、水源配置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评价工作。
第六条 流动性补偿金核算方法为:
(一)流动性考核实行清单管理,在有水河长考核清单基础上制定各区阻断设施考核清单。
(二)对已不具备防洪、水资源配置等功能的河流流动性阻断设施,相关区政府应按照年度拆除计划及时拆除。未完成年度拆除计划任务的相关区政府应按照未完成拆除总数乘以单个补偿金标准缴纳补偿金。单个补偿金标准为每年150万元/处。
(三)对未列入年度拆除计划的阻断设施,当发生阻断造成下游断流时,按照每处设施阻断流动次数乘以补偿金标准累计核算缴纳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每处30万元/次。
(四)由市水务局会同相关区政府制定阻断设施考核清单、年度拆除计划及控制运用管理规程,并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评价工作。
第七条 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考核核算方法为:
(一)当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水质目标值时,断面上游区政府应向下游区政府缴纳补偿金;当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优于水质目标值时,断面下游区政府应向上游区政府缴纳补偿金。
(二)某区应缴纳的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补偿金为该区劣于水质目标值的断面补偿金与因入境断面优于水质目标值而缴纳的补偿金之和。同一跨区断面补偿金按照全部核算指标按月累加计算。
(三)若跨区断面全月断流,则当月不计算该断面补偿金;若非全月断流,则以当月有水日监测数据均值计算该断面补偿金;若跨区断面处于区界河段,按照流域范围内相关区污染物的排放量比例分摊补偿金;同一区内同一流域出、入境断面数量不一致时,将多个出、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按照各断面水量平均值加权核算补偿金;由于违法排污导致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水质目标值时,以当月监测的最大浓度值计算补偿金。
(四)根据国家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确定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水质目标值;监测方法按照国家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具体监测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
(五)跨区断面的设置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提出。
(六)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补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核算:跨区断面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劣于该断面水质目标值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目标值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该种污染物补偿金标准为30万元/月。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优于该断面水质目标值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目标值每变好1个功能类别,该种污染物受偿标准为30万元/月。
当跨区断面任意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劣于Ⅴ类时,该断面一次性扣缴补偿金500万元/月;当断面年度累计出现3个月(含)以上劣Ⅴ类情况,该断面补偿金总额追加1倍,于年终清算。
第八条 密云水库上游入库总氮总量补偿金按照“浓度控制、总量缴纳”方式核算:
(一)当河流入库断面总氮浓度超过考核目标值时,该入库断面应缴纳补偿金。补偿金额为浓度超过考核标准的总氮总量乘以总氮总量补偿金标准,并由相关区政府按照河流入库总氮总量比例分摊该入库断面补偿金。
(二)入库总氮总量考核目标值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入库河流分别确定。补偿金标准为每年157万元/吨。
(三)当入库河流出某区断面总氮浓度大于入该区断面时,该区补偿金加倍缴纳。
(四)总氮总量考核入库断面及跨区断面的设置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政府提出。
(五)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考核断面总氮浓度和水量监测,并制定具体监测方案。
第九条 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补偿金核算方法为:
(一)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区政府应缴纳补偿金。补偿金额依据项目设计规模和延期日数折算成污水处理量,乘以补偿金标准核算。补偿金标准为2.5元/吨。
(二)某区污水由其他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该区政府应按照跨区处理量缴纳跨区处理补偿金。补偿金额为跨区处理量乘以补偿金标准。补偿金标准为2.5元/吨。
(三)未按期完成溢流污染调蓄设施年度建设任务的相关区政府应缴纳补偿金,补偿金额为项目设计调蓄规模乘以大于15毫米小于33毫米场次降雨的次数,再乘以补偿金标准。补偿金标准为2.5元/吨。
因未正常运行溢流污染调蓄设施产生溢流污染入河的,由该区政府缴纳补偿金。补偿金额为溢流污染水量乘以补偿金标准。补偿金标准为2.5元/吨。
(四)未按期完成再生水配置利用年度任务的相关区政府应缴纳补偿金。补偿金额为年度再生水配置利用量与考核目标值之差,乘以补偿金标准。补偿金标准为1元/吨。
(五)各区污水治理年度任务指标由市水务局会同相关区政府提出。
第十条 水生态补偿金核算方法为:
(一)某区某考核河段生境和生物核算指标评分值未达到考核目标值的,相关区政府应分别按照生境和生物核算指标缴纳补偿金。补偿金额为该河段生境和生物考核目标值与评分值之差分别乘以生境和生物补偿金标准。
(二)生境、生物考核目标值按照《水生态健康评价技术规范》(DB11/T1722—2020)中的健康等级的下限值确定,补偿金标准分别为200万元/分、300万元/分。
(三)按照山区、平原(郊野或城市)河段分类考核,并实行清单化管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政府制定考核河段清单。
(四)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水生态健康监测和评价工作,并制定具体监测和评价方案。
第三章 补偿金核算与收缴、分配、使用
第十一条 补偿金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组织各区政府进行核算,按照年度收缴。
(一)有水河长、流动性、污水治理年度任务补偿金由市水务局组织,按照年度核算。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补偿金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逐月核算。密云水库上游入库总氮总量、水生态补偿金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按照年度核算。
(二)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应缴纳的补偿金核算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区政府,由市财政局与各区财政局结算。
第十二条 补偿金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分配:
(一)有水河长、未完成年度阻断设施拆除任务、阻断流动性、密云水库上游入库总氮总量、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溢流污染调蓄、再生水配置利用、生境和生物考核缴纳的补偿金,70%分配给缴纳区政府、30%补偿给下游区政府。
有水河长、未完成年度阻断设施拆除任务、阻断流动性、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溢流污染调蓄、再生水配置利用、生境和生物考核补偿下游为市级河道或外省市,密云水库上游入库总氮总量考核补偿下游为密云水库时,该补偿金由市级统筹。
(二)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水质目标值产生的补偿金补偿给下游区政府;跨区断面3个月(含)以上出现劣Ⅴ类水体而产生的补偿金、断面下游为外省市时,该补偿金由市级统筹。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优于水质目标值产生的补偿金由下游区政府补偿给上游区政府。
(三)污水跨区处理缴纳的补偿金,30%由市级统筹、70%补偿给跨区处理设施所在区政府。
第十三条 补偿金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使用:
(一)水流类补偿金使用。有水河长、未完成年度阻断设施拆除任务、阻断流动性考核缴纳的补偿金应用于水源(含再生水)购买、水流阻断设施拆除、水资源输配(含再生水输配)以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二)水环境类补偿金使用。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考核缴纳的补偿金应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劣Ⅴ类水体治理、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水生态保护修复以及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工作。
密云水库上游入库总氮总量考核缴纳的补偿金,全部用于密云水库上游流域总氮治理工作。
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污水跨区处理、溢流污染调蓄、再生水配置利用考核缴纳的补偿金应用于水源(含再生水)购买、水资源输配(含再生水输配)、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置、溢流污染调蓄等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三)水生态类补偿金使用。生境和生物考核缴纳的补偿金应用于水源(含再生水)购买、水资源输配(含再生水输配)以及水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四)以上三类补偿金市级统筹部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水源保护、水源(含再生水)购买、水资源输配(含再生水输配)、水环境治理以及水生态保护修复年度重点区域、重点工作等情况在全市确定支持方向。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制定水流类、除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外的水环境类、水生态类考核指标的补偿金核算细则,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制定跨区断面污染物浓度补偿金核算细则,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补偿金结算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类补偿金既是对水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也是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的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补偿金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项档案,记录项目实施及补偿金使用情况。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区补偿金年度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区补偿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在下年度分配补偿金时扣除。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将各区水生态区域补偿的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区政府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补偿标准和内容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间水生态补偿机制。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7号)同时废止。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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