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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0点击率:182

  江西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鄱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75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的通知》(办规字〔2020〕7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受损、补偿谁”原则,实施精准补偿。补偿工作要坚持信息公开、程序公正、补偿公平。

  第三条 鼓励探索建立政府补偿加市场补偿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保护,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发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撬动作用,通过项目合作、绿色金融贷款、人才培训、就业转移、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扩充补偿要素,有序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生态管护,建立“造血”型补偿模式,着力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

  第四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协调全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设区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县(市、区)林业局进行项目申报、编制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审核批复;监督项目县(市、区)林业局按要求完成年度项目任务,规范资金使用,做好调度、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项目县(市、区)林业局会同财政、乡(镇)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请设区市林业局批复,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验收、总结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

  第五条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主要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因候鸟保护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予的支出。范围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鄱阳湖湿地周边的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市高新区、修水县、武宁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九江市柴桑区、九江市濂溪区、万年县、余干县、鄱阳县、抚州市东乡区等20个县(市、区)的越冬候鸟重点栖息区域。具体补偿补助对象为:

  (一)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受损补偿。用于鄱阳湖湿地周边越冬候鸟重点栖息区域因保护候鸟而遭受损失的基本农田及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人。

  (二)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补偿。用于鄱阳湖湿地周边越冬候鸟重点栖息区域因保护湿地和候鸟而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社区。可开展候鸟栖息地生境恢复、乡村小微湿地修复以及社区绿化、垃圾无害化处理、改水、改厕、改路等环境改善项目。

  (三)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越冬候鸟重点栖息地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补助。用于开展社区共管共建、候鸟栖息地生境恢复以及必要的监测、巡护、宣教等工作。

  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应优先并充分安排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受损补偿。补偿对象需长期支持和配合湿地和候鸟保护工作,无破坏湿地和非法捕猎候鸟的违法记录。

  第六条 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受损补偿,按照每亩8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可根据耕地受损程度及当年获得资金补偿额度等因素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30%。对候鸟集中分布并造成农作物损失超过80%以上的区域给予重点补偿。

  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补偿,以乡(镇)为单位,每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0万元以内。

  如补偿标准变动,将在当年资金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管理

  第七条 省林业局按照因素法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安排补偿资金。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补偿资金:

  (一)近三年内同类型项目未完成、未启动实施或资金被财政收回的;

  (二)近三年内同类型项目实施情况未达到国家和省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绩效评价、资金稽查、监测评估等抽查合格要求,且整改后依然未达标的;

  (三)近三年内同类型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或因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受偿主体近三年内违反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查处或记录在案的;

  (五)其他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

  设区市林业局对上一年度已批复但未启动的补偿项目,可要求收缴项目资金。

  第八条 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受损补偿资金经相关程序审核审定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补偿对象。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等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序时进度,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九条 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职工生活用房、购置车辆、发放管理机构人员津补贴等与湿地补偿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准备和批复

  第十条 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受损补偿工作按照村级申报、乡(镇)核实、项目县(市、区)林业局审核上报等程序开展。严格资格审查、规范工作流程、履行审核程序来确定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面积,相关材料公示7天并存档备查。

  社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等项目涉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开展社区共管共建的应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约定生态保护改善目标、工作内容、协议期限、续约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明确协议双方的权、责、利。确保受偿主体在享受补偿的同时,主动履行湿地、候鸟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项目遴选和储备,压缩项目实施时间,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设区市林业局每年6月1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至省林业局。

  第十二条 项目县(市、区)林业局收到上级下达的年度补偿资金计划后,会同相关部门在30天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报请设区市林业局审批(省直管县由所在设区市代为批复)。设区市林业局将批复文件和实施方案报送省林业局备案。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施方案报省林业局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县(市、区)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进度控制、资金使用控制和质量控制,聘请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项目进行验收、总结并将验收材料和总结报告存档备查。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图纸、工程招投标、合同、监理、支付凭证、票据、影像、验收材料及相关文件等。

  设区市林业局应对验收的项目进行检查,原则上项目在1个资金年度内实施完毕。

  第十四条 项目县(市、区)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县(市、区)林业局应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按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和接受省级绩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鄱阳湖国家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林计字〔2018〕282号)同时废止。来源:地合土地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