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惠州市林业局关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31点击率:608

  惠州市林业局关于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区位特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而在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未能覆盖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四条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编制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市级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荒山、沙滩、滩涂,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限期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宜林地段应成带造林,不留缺口。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疏残林地,应进行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应逐步达到0.7以上。

  第八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等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按每66.7-200公顷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防病虫害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率不超过省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因重点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需要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的,依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十九条,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不得擅自采伐。

  依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市级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对市级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改造,参照《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申请更新改造采伐市级生态公益林皆伐面积大于300亩的,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更新改造的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第十三条 确因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市级生态公益林的,依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须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依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十六条,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十六条,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内,禁止从事砍柴、采脂、铲草、放牧、狩猎、筑坟、开垦、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其他毁林行为,禁止非法修筑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破坏市级生态公益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4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来源:地合土地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