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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办法
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审慎包容监管,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管辖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三、依据生态环境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并公布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规范办理程序。
(一)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各类环境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以文字、录音、摄像等方式固定违法行为相关联的证据。
(二)案件办理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交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形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全权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时告知,或者在约谈中告知,或者以提示函等其他形式告知。
(三)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程序登记案件,报送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经办案机构认定显然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以不立案。
(四)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建议,经案件审查后依程序报批,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主要证据、适用法律、拟不予处罚意见,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办案机构经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按撤案处理;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程序报批,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当视案情,会同有关业务科(股)室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包括但不限于在调查询问中进行教育,或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不予处罚决定时进行教育,或者以约谈等形式进行教育,教育情况应以文字、录音或者摄像等方式记录。
(六)对立案后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办理结案。
(七)按有关规定公开决定信息以及归案管理。
五、对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免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按照从新从轻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此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决定的案件。我局2019年12月20日印发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废止。来源:德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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