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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要求,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包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一、有偿奖励举报途径和条件
(一)有偿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府热线;
2.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3.网络举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环境污染网上举报平台”;
4.来信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6号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收(注明有奖举报),邮政编码:014060;
5.来访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6号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二)有偿举报条件
有偿举报采用实名制举报方式,举报人申请有偿举报需如实提供以下内容:
1.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2.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
3.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存在违法事实;
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文字、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二、奖励范围和金额
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事项。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3.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
4.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6.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7.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8.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9.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10.将废旧放射源(如探伤、医疗放射源等)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12.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1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14.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
15.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16.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在进行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17.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19.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0.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21.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2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23.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4.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5.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6.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27.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28.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造成后果;
2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0.未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
三.奖励实施
按属地管理以及“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地区负责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举报受理
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工作人员根据有偿举报的条件、举报范围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偿举报登记表》,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时限要求:自接到举报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受理各项工作)
(二)线索交办
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将已受理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密交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进行办理。对于跨两个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办理。(时限要求:自受理案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交办各项工作)
(三)案件调查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接到交办的有奖举报案件后,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查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程序移送。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将调查情况报告、相关执法笔录、影像资料、立案材料或移送材料等加密反馈至相应的办理有偿举报案件的承办机构。(时限要求:案件承办机构自接到有奖举报案件后30日内完成案件调查各项工作,并向举报人电话反馈现场调查情况;情况复杂的,由承办机构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奖励核批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的承办机构在收到生效案件的处罚文书、刑事立案文书(或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材料后,根据举报内容的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的污染损害程度,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举报奖励承办机构每月对举报案件进行梳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填写《有偿举报奖励发放审核表》,报送到办理有偿举报案件相应的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在收到《有偿举报奖励发放审核表》3日内对违法案件和奖金发放完成审核并反馈回办理有偿举报案件的承办机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信访应急大队报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会进行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填写《有偿举报奖金领取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承办机构报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局务会进行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填写《有偿举报奖金领取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五)奖励发放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及银行卡复印件到相应办理有偿举报案件承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科或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财务科依据《有偿举报奖励审批表》和《有偿举报奖金领取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信访人支付奖金。
四、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地区生态环境分局、稀土高新区建设环保局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从行政处罚罚没款中列支。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举报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奖励其他事项
(一)奖励原则
1.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
2.一个举报事项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4.被举报人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5.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二)非奖励范围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4.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
5.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6.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7.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三)举报黑名单
建立举报人黑名单制度。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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