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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对呼伦贝尔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四)为方便举报人举报和奖励领取,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奖励原则,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实施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通知及奖励发放。
二、奖励范围和金额
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事项。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四)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六)未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八)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九)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十)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十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十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十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十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十七)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十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十九)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二十)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二十一)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
(二十二)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二十三)将废旧放射源(如探伤、医疗放射源等)和其他放射性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
(二十四)其他符合举报奖励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三、有奖举报途径、条件、奖励原则及非奖励范围
(一)有奖举报途径
1.电话举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2.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3.网络举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12369网络举报”栏目;
4.来信来访举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信访接待部门。
(二)有奖举报条件
有奖举报采用实名制举报方式,举报人需在举报时如实提供以下内容:
1.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的需分别提供;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其准确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提供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电话号码等信息;
2.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
3.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存在违法事实;
4.反映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文件、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三)奖励原则
1.一个举报事项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3.被举报人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4.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5.除物质奖励外,经单位或本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6.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公告中有奖励标准规定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四)非奖励范围
1.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2.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前已被立案查处的;
3.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内的;
4.匿名举报无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身份信息的;
5.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6.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7.举报人已通过其他渠道举报并查实,再通过有奖举报渠道反映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四、奖励实施流程
(一)举报受理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受理有奖举报。举报人可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分局举报;对于市域内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可向行为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实施统一登记编号管理,有奖举报不再另行编号。
(二)线索交办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信访接待部门按信访保密等相关规定将举报材料交办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分局或移交同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查办。各分局信访接待部门按信访保密等相关规定将举报材料移交同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或相关职能科室(机构)查办。
(三)举报奖励核批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或相关职能科室(机构)接到举报材料后,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必要时联系举报人协助调查。查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处罚条件的,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履行移送程序。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单位或相关职能科室(机构)查证举报属实且与处罚事项一致的,在收到非涉刑行政处罚案件“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执或法院严重污染环境罪判决书后,提出拟奖励意见,报同级局机关相应职能科室审核。局机关相应职能科室审核后,履行局内报批程序,举报奖励获批后,将奖金发放相关材料交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四)奖金发放
呼伦贝尔市和各旗市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办理信息核验等相关手续。举报人信息核验无误后,履行财务审批手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奖励资金(含税)。
举报人办理信息核验手续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个人举报的,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不得委托他人领取;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人,携带联名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代表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和联名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领取奖金,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平均分配;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由联系人携带载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联系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应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主动缴纳税款。
五、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举报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监督管理
(一)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二)生态环境部门中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在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有奖举报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漏举报人信息。
(四)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举报奖励核发管理档案,做好统计汇总管理,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强化举报奖励工作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五)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来源:根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