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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生态、大环保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网络(12369网络举报平台、聊城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聊城新闻网民意直通车)、聊城市12345市民热线、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0635-8909868、8909769)等渠道向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提供重大环境违法线索、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汇金街17号,邮编:252000。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违法者(企业或个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晰反映涉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污染情况的图片或影像等证据。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全民参与、客观公正、及时办理的原则。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特别是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举报人,实施重奖。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由相关部门受理,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举报线索经属地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查证属实后,依法作出处理。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付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七条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根据举报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制定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线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奖励人民币20000元
1.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2.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4.工业企业以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5.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填埋、处置、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的;
6.由公安机关移交的涉嫌环境犯罪的举报案件。
(二)举报线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奖励人民币10000元
1.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东昌湖、黄河、徒骇河、马颊河、卫运河等主要河流、湖库倾倒、处置一般固体废物(3吨以上),倾倒、排放工业及畜禽养殖废水的;
2.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3.在禁燃区内使用燃煤小锅炉的;
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无证照经营加油站点的;
6.排污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减排措施的;
7.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三)举报线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奖励人民币3000元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
2.向一般河道、沟渠、坑塘倾倒、处置一般固体废物(3吨以上),倾倒、排放工业及畜禽养殖废水的;
3.工业企业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等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
4.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一般固体废物的(50平方米以上);
5.城市建成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混合搅拌砂浆的;
6.在建建筑工地非作业面存在未采取抑尘措施(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
7.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未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8.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9.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未依照批准的取用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
(四)举报线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奖励人民币1000元
1.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规定登记喷涂环保号码、排放明显可视烟、违规闯入高排放禁用区作业的;
2.汽车排放性能维修(维护)站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不进行排放性能维护维修,在电子健康档案平台上传虚假维修信息(解锁)的;
3.汽车排放性能维修(维护)站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进行临时更换排放处理装置、临时更换燃料和添加燃油添加剂的;
4.汽车排放性能维修(维护)站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进行虚假、应付、过度维修的;
5.机动车尾气检测站采取“代车方式、硬件模拟装置、外挂软件操控、修改额定功率”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伪造排放检验结果,能够提供确凿造假证据的;
6.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
第九条 鼓励全民参与聊城生态环境污染行为“随手拍”举报平台,可通过微信搜索方式随时随地对生态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详见《“随手拍”举报生态环境污染行为奖励细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调查、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四)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相关管理部门在职在编人员、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举报的。
第十一条对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将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举报奖励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人为制造现场,恶意举报套取奖励的,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方式:
(一)受理举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核实后填写《聊城市生态环境系统有奖举报奖励认定表》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二)举报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收款账号,并填写收据证明。经审签后,以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三)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第十三条受理和查处举报线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举报线索同时符合《聊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中规定情形的,按照奖励金额从高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制定的《聊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来源: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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