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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08点击率:3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37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陕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践,对《陕西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方案(试行)》(陕办发〔2016〕22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省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组织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其指导思想、程序内容、纪律责任、结果运用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规依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求真务实,严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部署要求,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等方式,以“一山一水一平原”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持续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和省检察院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实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三)组织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安排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

  (四)安排部署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五)听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

  (六)研究部署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督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牵头起草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

  (四)组织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及派驻督察等;

  (五)负责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的初核、汇总、上报,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办等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例行督察和“回头看”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并下沉至有关县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省属国有企业;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开展一次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回头看”工作方案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任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现职副厅级领导同志担任。

  建立组长人选库,由省委组织部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省委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区)督察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省级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等贯彻落实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省属国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情况;

  (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索赔追偿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对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具体方式方法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报告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核后,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督察报告修改完成后,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察报告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督察报告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将督察报告内容反馈被督察对象,同步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或相关市(区)政府(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按照督察报告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向省委、省政府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方案纳入整改方案、移交问责结果总体情况纳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一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四章 专项督察

  第十六条 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组建专项督察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重要专项督察工作安排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专项督察组设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生态环境厅现职副厅级领导同志担任。成员以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区)督察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问题;

  (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主要新闻媒体曝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五)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督察准备。摸排问题线索,制定专项督察方案,开展人员培训。

  (二)听取汇报。听取被督察对象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

  (三)调阅资料。调阅被督察对象相关文件资料。

  (四)个别问询。就督察有关事项进行个别问询。

  (五)现场检查。针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和暗查暗访,留存现场督察的有关影像资料。

  (六)归纳总结。汇总梳理督察情况,研究起草专项督察报告,整理移交归档资料等。

  第十九条 专项督察结束后,专项督察组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督察对象进行书面反馈。重要专项督察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专项督察发现应当予以问责的,参照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被督察对象根据专项督察报告制定整改方案,于反馈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整改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专项督察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第五章 派驻督察

  第二十一条 强化日常督办,组织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督察。省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督察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由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区)督察局具体实施。派驻督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三)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环境信访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开展督察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督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列席驻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会议;

  (二)走访驻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档案资料,必要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三)对有关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进行现场督办;

  (四)开展暗查暗访,组织摸排调查有关生态环境问题,分析确定例行督察和“回头看”重点问题线索;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区)督察局将派驻督察中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督察报告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问题情形,采取函告、通报、移送、约谈、限批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派驻督察不直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工作中发现的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区)督察局移交相关市(区)进行查处。

  第六章 督察整改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反馈督察意见后,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各整改牵头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按要求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时印发相关部门(单位)执行。

  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整改牵头部门(单位)对整改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定期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进展。整改完成后,整改牵头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销号和备案。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程调度、督查督办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限要求起草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按要求报党中央、国务院。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移交我省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要求,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联合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第二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权责适应原则,做到严肃、精准、有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抄送省纪委监委机关,由省纪委监委机关督促指导被移交对象做好问责工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察问责配合,克服问责代替整改或问责走过场、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典型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过程中主要工作、有效做法、整改成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5日印发的《陕西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方案(试行)》(陕办发〔2016〕22号)和2018年6月8日印发的《关于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处理及审核工作的通知》(陕办字〔2018〕52号)同时废止。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