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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效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审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纳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细则予以奖励: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倾倒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
(五)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项目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从事环境监测和监测设施运维的单位及人员,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八)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或者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九)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十一)其他违法偷排、超标排放、破坏生态环境等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乌鲁木齐市“12369网络举报平台”;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
1.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2.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分局。
(五)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真实、客观;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
(四)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一)提供检测报告、图像资料、文件材料等能证明被举报对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物证;
(二)带领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认;
(三)以其他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者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内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者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本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本细则第四条第(一)至第(六)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5000元;案件当事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奖励10000元。
(三)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奖励10000元。
举报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举报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按一人份发放。
第十条除物质奖励外,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决定奖励的程序为:
(一)收到举报人举报后,受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有奖举报受理记录表》,并按照信访接办流程和制度明确举报办理机构;
(二)举报办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查处,并如实填写《有奖举报案件交办单》及相关执法文书;
(三)根据办理机构反馈的办理意见,举报内容属实并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经受理机构审核后符合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应启动奖励程序,纳入拟奖励名单;
(四)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举报办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决定书复印件;
(五)举报受理机构应统一整理提出预审意见,并填写《有奖举报奖励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务会集中研究;逐级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六)经研究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奖励审批完结后5日内,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制作《举报奖励决定书》,确定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奖励依据、领取时限、领取方式等;
(七)《举报奖励决定书》应在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举报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程序为:
(一)举报人应当按照《举报奖励决定书》确定的日期2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奖金;并向生态环境局递交《举报奖励申请书》。
《举报奖励申请书》应载明申领人姓名、申领金额、支付方式、账号卡号信息等。
(二)受理部门核实身份后,应制作举报奖励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发放奖金;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举报受理部门部门应制作举报奖励发放表,并注明举报人放弃原因、逾期时限,相关文书应及时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统计汇总举报奖励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奖励信息。
第十四条举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将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告知他人代为举报获取奖励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钱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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