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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日期:2022-11-23点击率:312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对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张贴、刻画、涂写、吊挂和堆放物品等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塑料袋、饮料盒、烟蒂、纸屑、粪便、渣土等裸露垃圾;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等;

  (五)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的。

  裁量标准:对单位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不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设计外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三)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的,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四)在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太阳能板(管)的,应当规范设置;

  (五)禁止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不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800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的。

  裁量标准: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物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或重点区域的。

  裁量标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在主要街道或重点区域的。

  裁量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设计外沿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后,立即清理、拆除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后,逾期未清理、拆除的。

  裁量标准: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经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后,逾期未清理、拆除的。

  裁量标准: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经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后,逾期未清理、拆除的。

  裁量标准: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第四十七条“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老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凌乱悬挂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统筹、科学地规划地下管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架空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暂不能入地的,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不得凌乱悬挂。废弃的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拆除。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 在老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凌乱悬挂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水果和饮食服务网点,引导流动商贩归行就市,实行规范管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交通造成影响的。

  裁量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对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的。

  裁量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第五十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或者不按规定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

  在店内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的,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第五十一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楼之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散发经营性广告以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楼之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

  (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散发经营性广告以及宣传品;

  (三)在城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四)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楼之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3处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3处以上5处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5处以上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4米以上5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5米以上 8米以下;或者累计面积 10平方米以上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8米以上;或单个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灯光广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散发经营性广告以及宣传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10份以下的。

  裁量标准: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组织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10份以上20份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组织者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20份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组织者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在城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10处以下的。

  裁量标准: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10处以上30处以下的。

  裁量标准:每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30处以上的。

  裁量标准:每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5.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小型商业宣传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中型商业宣传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大型商业宣传活动,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新、清洗的,或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清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水域游泳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从事乞讨、卖艺、棋牌娱乐等影响市容的活动。

  禁止在城市水域游泳。

  违法行为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劝阻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听劝阻的。

  裁量标准:警告,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

  裁量标准:警告,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 或者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电不及时维修、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出现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法行为情形及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提出建设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按照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负责建设或者给予补偿。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裁量标准: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裁量标准: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裁量标准: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裁量标准: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裁量标准: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裁量标准: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运送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堆放2立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堆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堆放5立方米以上。

  裁量标准: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1日以上3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三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十四、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采取密封、覆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二)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的罚款;(三)发生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土方、水泥、垃圾、泔水、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泄漏、遗撒。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没有采取密封、覆盖等措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没有采取密封、覆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没有采取密封、覆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没有采取密封、覆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泄漏、遗撒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发生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泄漏、遗撒1000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发生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泄漏、遗撒1000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发生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泄漏、遗撒2000米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及时清除垃圾等废弃物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拆除设置的设施的,应当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化、商业、庆典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不及时清除垃圾等废弃物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5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不及时清除垃圾等废弃物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可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不及时清除垃圾等废弃物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10平方米以上的。

  裁量标准:可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私自安装排放泥浆、污水管道等设施,未如实记录渣土运输情况、运营台账不齐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建设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未实行湿法作业、物料堆放未全覆盖,未及时清理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七条?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建设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实行湿法作业,物料堆放全覆盖;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不得私自安装排放泥浆、污水的管道等设施;

  (五)如实记录渣土运输情况,运营台账齐全;

  (六)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私自安装排放泥浆、污水管道等设施,未如实记录渣土运输情况、运营台账不齐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发生,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3日以上5日以下改正的。

  裁量标准: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5日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建设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未实行湿法作业、物料堆放未全覆盖,未及时清理垃圾的处罚裁量标准依据河南省住建厅制定的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十七、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不即时清除饲养宠物排放粪便,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乱扔动物尸体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饲养宠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

  (五)乱扔动物尸体;

  (六)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七)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八)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标准: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不即时清除饲养宠物排放粪便,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的。

  每处处50元罚款,最高处罚200元。

  2.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3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5平方米以上的。

  裁量标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时完成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步建设和验收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完成。”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完成,立即完成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完成,逾期5日以下完成的。

  处罚标准: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完成,逾期5日以上7日以下完成的。

  处罚标准: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4.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完成,逾期7日以上完成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因建设、居住安全等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遵循移植优先、砍伐补栽的原则,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未造成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一定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严重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每株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六项规定的,每株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穿行绿篱,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二)在草坪内停放车辆、露营、放牧等毁损草坪;

  (三)损坏喷灌、护栏等绿化设施;

  (四)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

  (五)擅自折断花木、剥取树皮;

  (六)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或者硬化树穴、树池;

  (七)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物品;

  (八)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九)在花坛、绿地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十)在绿地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十一)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

  (十二)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违反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五、六项规定的,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七、八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予以警告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违反《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

  (二)采用干式方法切割各类瓷砖、石材等装饰块件;

  (三)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从事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确因工程技术等原因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配置砂浆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配置砂浆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配置砂浆10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采用干式方法切割各类瓷砖、石材等装饰块件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现场采用干式方法切割各类瓷砖、石材等装饰块件10块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采用干式方法切割各类瓷砖、石材等装饰块件10块以上20块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采用干式方法切割各类瓷砖、石材等装饰块件20块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3.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从事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1)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现场采取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的,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抑尘措施的,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初装、改装管道燃气自行开通点火的;

  (二)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的;

  ?  (三)在使用燃气具的场所使用煤炉、炭炉、沼气炉等产生明火的燃烧设备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在同一房间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气源的;

  (五)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的;

  (六)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权属标志、钢印、漆色的;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的;

  (八)软管有接口、穿墙过屋或者长度超过二米使用燃气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立即改正的。

  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7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可以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处可以以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驻马店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二)在架空、桥下过河明设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架设、悬空其他管道或者设施;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放置重物。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7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结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行驶;

  (三)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试刹车;

  (四)擅自建设建(构)筑物或者设置管线、标志等设施;

  (五)倾倒、焚烧、撒漏、堆积、晾晒物品,排放污水,挖掘取土,设置路障;

  (六)直接在路面上搅拌、存放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其他拌和物;

  (七)擅自占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冲洗或者修理、保养车辆;

  (九)擅自开设进出通道或者坡道;

  (十)运载的货物拖刮或者用重物击打路面;

  (十一)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7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驻马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三)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

  (四)在桥涵上架设压力每平方厘米四公斤以上的煤气或者天然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五)擅自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

  (六)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七)采集砂石、取土;

  (八)依附桥涵设施进行牵拉、吊装;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7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7日以上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4米以上5米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5米以上8米以下;或者累计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任一边长8米以上;或单个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灯光广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3处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3处以上5处以下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5处以上的。

  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泌阳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