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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将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宝库”“储碳库”和气候变化的“调节器”。根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统计,成都市湿地总面积约43万亩(不含水稻田,其中河流和库塘约占96%),仅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物种资源以及涵养水源、蓄洪防旱、降解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保护。
8月4日,记者在成都市政府官网看到,《成都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湿地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该条例,成都拟将对湿地实行分级分区管理,其中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培育和修复湿地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科普宣教、生态体验及生态建设等管理、利用活动;同时鼓励依照相关规定通过设立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市重点管理湿地等多种形式加强湿地保护。
该条例明确,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包含市重点管理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市重点管理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他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由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发布,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因违法违规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利益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鼓励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
在湿地的合理利用方面,根据该条例,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湿地周边产业布局,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湿地生态价值转化。
另外该条例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同时成都市将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致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湿地开展生态种植养殖的,应当适度控制规模,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禁止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应当限期迁出;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利用湿地开展生态观光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的,应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来源: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