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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立法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0-10-19点击率:682

  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黄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黄河发源于青藏高原,流经9个省区,全长5464公里,是我国仅次于长江的第二大河。”黄河流域具有独特的自然资源禀赋,关系到西北、华北地区生态屏障的稳固、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区域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然而长期以来,由于黄河流域上中游7省区发展不充分、对外开放程度低等原因,黄河流域面临着水土流失、水资源紧缺、泥沙淤积、洪水风险、生态退化等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发展质量也有待提高。

  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把握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原则,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黄河保护治理,对黄河流域实施统一的立法管理对流域管理意义重大。因此,要以科学立法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立硬约束。

  第一,科学立法要针对黄河流域实施大保护大治理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因此,要统筹促进黄河流域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方面,要在科学立法的基础上坚持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另一方面,要以水资源保护为核心,对水土保持、水资源调配、防洪、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打破部门分割管理体制,实现以专门法的形式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第二,要进行系统化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以实现高质量发展。目前,我国现行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根据特定流域特点与特殊需求开展专门性立法,而黄河流域又亟须进行专门性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以实现高质量发展。因此,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情况制定一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门法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要推进科学立法,建立和完善黄河流域监管机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空间管控与治理修复,加强水资源保护,从而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降低生态环境风险。

  第三,科学立法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好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及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展开来说,一是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其他流域立法经验,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实际情况,确立流域管理统一立法、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流域资源可持续利用、损害防范和风险预防、协同保护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二是要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门法的严谨性、可行性、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后的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估,做好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同时,要开展法律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方面的良法来推动黄河流域治理。通过立法凝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共识,以顶层设计、制度创新再造黄河流域立法体系。在此基础上,各沿黄省区还要分别根据自身所属流域、区域的生态环境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法规。三是要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门法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使立法能够充分反映各方诉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对公众意见进行分析,及时将意见采纳情况向社会反馈,以充分保护公众环境利益。

  “黄河宁,天下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同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一样,是重大国家战略。”为黄河流域治理立法,是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所建立起来的硬约束,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力量来治理黄河、保障黄河长治久安、实现全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立法中既要坚定不移地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做到科学立法,又要牢固树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标,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高质量发展,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既要谋划长远,又要干在当下,一张蓝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让黄河造福人民。”因此,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就必须以科学立法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来源: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