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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结构调整将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政策重心进一步从污染治理末端的污染防治向污染治理前端的发展源头调整,更加突出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度融合。
结构调整也将成为生态环境政策体系调控的主要领域,尤其是要创新发挥好激励引导类政策工具的作用。其中包括:以非电重点行业超低排放补贴、水电价阶梯激励政策为主要“抓手”促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调整;以补贴、电价改革为主要抓手推进能源节约利用与结构调整;以补贴、税收优惠激励为抓手推进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以补贴、电价等激励政策为重点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等等。
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政策
“十四五”时期,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守牢底线是一项新的挑战。要实施好空间的生态环境属性差异化管控,需要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政策体系。
——实施水气土环境要素质量分区管控政策。继续推进优化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域,全面建立完善流域水环境质量责任管理体系;重点区域实行大气环境分区管控,强化行政处罚、环保督察、经济政策等组合调控;完善建设用地准入清单政策和农用地分类管理政策,重点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综合防控政策,制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典型地块污染风险防控政策。
——建立重要生态空间分区管控政策。以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为重点,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要求,建立健全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和多渠道生态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加强海洋保护区、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区“三类区域”分类管控,积极制定海洋生态补偿等政策,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政策体系。
——推进“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政策。将污染源普查、环境调查、环境监测、排放清单、排污许可、执法审批数据与“三线一单”和功能区划成果融合,形成“三线一单”数据标准、技术规范、配套规则和管理政策。
——加快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配套政策。综合生态环境各要素管控分区及重点资源利用管控分区,建立区域生态环境空间评价制度和生态环境管控清单准入制;建立生态环境空间监测考评机制,建立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空间监督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环境质量管理政策机制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然是“十四五”时期的核心工作,健全环境质量管理政策机制,不仅要进一步强化考核落实,更要加强正向激励,形成政策链条和体系,在环境质量达标管理中充分发挥多种政策工具的协同作用。
首先,完善以考评为主的生态环境质量管理政策体系。推进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责任、奖惩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并强化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官员升迁等政策的衔接增效。
其次,完善环境质量管理的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总氮约束性指标管理,实施固定源与非固定源“双控”管理。
再其次,建立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政策体系。完善事前防范和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完善事中处置政策、环境事故事后赔偿和修复政策,进一步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技术规范体系和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度体系。
最后,健全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管控环境政策体系。推进环境健康风险管理试点,建立环境体检、责任保险、专业服务、风险防范、损害理赔为一体的绿色金融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健康风险信息透明度机制和能力建设。
优化生态环境市场经济机制
生态环境市场机制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进一步提升市场经济政策在生态环境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注重经济政策的完善、政策手段组合优化调控,增进政策调控功能和实施效能。
一是完善生态环境财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财政预算支出制度,改革节能环保财政账户,全面建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绩效导向的财政资金分配机制,补贴从生产端为主逐步调整到消费端为主,补贴方向调整为针对生态环境技术创新应用。
二是深化绿色税费价格政策机制改革。完善环境保护税、绿色税收优惠、资源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收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税征收调控范围,推进将生态环境外部成本纳入资源税改革;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供给收费政策,推动建立全成本覆盖的污水处理费政策,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税费激励机制。
三是深化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统筹各领域、各要素生态补偿,推进实施综合生态补偿;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继续推进跨省界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研究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推进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四是健全生态环境权益市场交易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碳交易市场,继续推动排污权交易、资源权益交易,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五是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引导和鼓励长江等重点流域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探索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健全绿色资本市场,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