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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资源部获悉,为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明确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赋予矿山生态修复投资主体后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激励社会资本投入。
赋予土地使用权激励社会资本投入
意见明确,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通过赋予矿山生态修复投资主体后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激励社会资本投入。
具体来说,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采取两种实施模式:第一种是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第二种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
修复后拟作为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
此外,意见还明确,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存量建设用地修复后腾退指标可流转
为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意见明确,正在开采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正在开采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这么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新建矿山用地量大,本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新补充耕地能力都难以满足采矿用地需求;另一方面采矿活动可能跨县级行政区,需要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统筹‘减少存量建设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允许矿山企业对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进行修复后发展相关产业。意见规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废弃土石料由地方政府组织合理利用
一些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在原地遗留有废弃土石料,因实施必要的修复工程也会新产生部分土石料。
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相关负责人解释,由地方政府组织合理利用这些废弃土石料,既是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需要,又能增加收益加大对生态修复的投入,达到收益反哺修复的目的。
同时,为防止借修复之名进行非法开采,意见也明确,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要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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