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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实施土地综合整治 提升耕地利用效益(图)
发布日期:2019-04-18点击率:857

  实施精准扶贫战略以来,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取得了重大进展和卓越成效。相比全国其他地区,作为人均耕地资源丰富的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收入尤其是种植业(耕地)收入在农民收入中占有较大比例,农民从耕地中获得主要收入的基本现状和事实短期内不会改变。充分发挥耕地资源优势、提升农户耕地资源利用效益是黑龙江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路径。

  一、贫困农户的耕地利用及其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

  贫困农户人力资源不足、耕地质量与利用条件较差、耕地投入产出不足、耕地利用方式相对单一且组织化程度较低,最终导致贫困农户耕地资源利用效益不高。

  1.贫困农户人力资源不足,从事耕地利用及农业经营的能力较弱。典型贫困县的农户调查结果显示,76.77%的贫困农户患有疾病,41.68%的贫困农户家庭没有劳动力。因缺乏劳动能力,54%的贫困农户不得不选择放弃耕地的生产经营(流转出全部耕地)。

  2.贫困农户耕地投入产出不足,致使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不高。与一般农户相比,贫困农户亩均种子投入低、化肥农药及雇工(含雇佣机械)等其他投入较高,同时亩均产量和销售价格普遍较低,致使其耕地经营的亩均纯收入普遍低于一般农户。

  3.贫困农户耕地质量与利用条件相对较差,耕地利用缺乏有效保障。耕地质量不高、耕地利用条件相对较差是导致贫困农户耕地经营效益普遍低于一般农户的另一重要原因,同时也直接导致其耕地流转价格较低,限制其财产性收入。据典型调查,贫困农户转出耕地(旱地)的平均价格为245.7元/亩,而一般农户为302.0元/亩。

  4.贫困农户耕地利用方式相对单一,组织化程度较低。据典型贫困县的农户调查,受资源、资金、信息、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贫困农户承包地中的98.62%种植玉米,一般农户种植玉米的比例则为89.97%,同时种植水稻、大豆及杂粮杂豆等部分经济作物。

  二、大力提升耕地资源利用效益的建议

  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是提升贫困农户耕地收益的重要保障;大力发展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从而优化产业结构是当务之急。

  (一)大力实施贫困地区土地综合整治

  黑龙江省贫困农户耕地利用效益相对较低与土地质量不高、土地利用条件不好有着基础性、关键性联系。因此,实施贫困地区土地综合整治是提升贫困农户耕地收益的重要保障。

  1.加强规划统筹与项目资金整合。各级土地整治规划要做好与脱贫攻坚规划的协调衔接,并从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财政补助资金等方面最大限度向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发挥土地整治的平台作用,在稳定和适度增加专项经费的前提下,有效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引导和鼓励社会帮扶资金,按照脱贫攻坚规划的整体部署进行捆绑使用、集中投入,重点解决相关贫困地区广大群众最为关切、“短板效应”最为明显的突出问题。

  2.健全完善土地整治的激励政策。土地整治要结合贫困地区实际,在适度增加项目和资金支持的同时,着力构建激励政策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引导挂钩周转指标在省域内合理使用,为易地扶贫搬迁和特色产业培育等提供用地和资金保障。根据地方实际,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探索建立土地整治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使用土地整治新增有效耕地和节余用地指标。

  3.加大实施监管与绩效考评力度。对于在贫困地区开展的土地整治工作,要切实创新监测监管方式,着力健全监测监管体系,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实现实时动态监管的同时,加快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监管的积极主动性,及时掌握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展、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加强土地整治促进脱贫攻坚绩效考评,完善针对贫困地区的土地整治促进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办法,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区涉及贫困农户增收的调查,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坚决从严惩处有关违法违规现象。

  (二)大力发展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贫困农户存在劳动能力缺陷、耕地利用效益较低以及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急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步伐。

  1.大力构建贫困地区土地托管服务体系。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好的贫困地区,依托现有主体(尤其是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开展土地托管业务;在缺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贫困地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开展土地托管业务,确保在每个贫困村开展土地托管业务。同时,将土地托管业务开展及其推动贫困农户增收作为政府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条件。

  2.降低进入门槛,鼓励市场竞争。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中的植物保护、农业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行业主要由政府主导进行投资介入,投资主体的单一化不利于市场竞争和行业的发展。应该鼓励投资渠道多元化,消除制约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性因素,降低进入门槛,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改变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行业局面;建立健全行业规则和监管制度,规范政府的相关收费行为,降低相关企业运营成本;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鼓励各类投资资本进入,强化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化水平和质量。

  3.政策引导,强化专业化分工优势。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生产环节的各项生产内容,如耕地养护、播种、收割、加工、物流、销售、植物保护服务、养殖防疫等产业的专业化,将会大大提高相关作业环节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引导和促进相关产业集聚,鼓励农产品物流基地、养殖业基地、商品服务业集中建设,对于具有示范效应的成功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贴息和补助,强化各项服务业的分工合作。

  4.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生产的关联效应。引导和推动农业生产的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吸引相关服务性产业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有针对性地扶持农业科技、金融租赁、现代物流企业的发展,通过这些服务性企业的优质服务供给,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业产出。政府通过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业生产提供对接服务,推动服务性企业与农业生产企业的相关业务合作,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集中化、组织化、市场化。

  (三)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生产能力较弱、生产方式单一、组织化程度较低是制约贫困农户耕地利用效益提升的重要原因。因此,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的精准服务和强力带动,实现贫困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衔接。

  1.依托农业资源禀赋优势推动种植业结构调整。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需求的基础上,促进非粮作物的生产。发挥黑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禀赋适合亚麻、甜菜、马铃薯、烟叶和多种中药材生长的优势,扩大具有显著区域比较优势的经济作物种植。要把种植业偏重粮食生产的“一元结构”,调整为粮食、饲料、经济作物等多种作物相结合的多元种植结构。加快发展食用菌、杂粮杂豆等特色经济作物,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2.依托农业生产性服务主体推动种植业结构调整落地。通过引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发挥能人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在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落实种植结构调整,推动贫困农户增收,使转方式调结构真正落到实处。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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