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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9-01-23点击率:834

  昨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园林局、呼和浩特市大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进行发布并答记者问。

  据介绍,《条例》在2018年11月2日,经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6部分31条,对大青山前坡生态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保护治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条例》依据上位法规定,并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制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把呼和浩特市建设成为北部边疆的重要绿色屏障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了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的四至界限,即呼和浩特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阴山山脉大青山南坡中段,东至乌兰察布界,南至G6高速公路,西至包头界,北至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线。

  《条例》明确了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的管理体制。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分属土左旗、新城区、回民区、赛罕区四个旗区管辖,针对涉及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管理事项的实际情况, (下转第2版)

  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职责,确定了四个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相关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大青山前坡生态,具体保护和执法的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职责,建立起市、旗区、乡镇(村民委员会)“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纵深管理,确保大青山常绿。

  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职责,确定了四个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相关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大青山前坡生态,具体保护和执法的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职责,建立起市、旗区、乡镇(村民委员会)“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纵深管理,确保大青山常绿。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一是鼓励社会公众在享受大青山秀美景色的同时,能够做到遵守管理制度,文明游览,爱护动植物和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对破坏大青山前坡生态行为的制止、举报、控告权利。三是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四是规定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生态保护恢复治理优惠政策,加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恢复治理。

  《条例》严格规范大青山前坡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项目及禁止行为。一是鉴于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有水源保护地,又属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地带,为了不影响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条例》规定了六类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在前坡建设住宅、别墅等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建设有损生态环境的工业项目;禁止开矿、采砂、取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及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处置设施;禁止建设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是以最严密法治保障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条例》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十项禁止性行为:禁止在前坡保护区域内擅自移动、损毁保护区域边界标志和保护设施;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烧烤,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明火祭奠;禁止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域;禁止占用、破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禁止砍伐、损坏树木,放牧、捕猎鸟兽;禁止破坏各类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禁止乱扔、乱倒垃圾、废弃物,排放、倾倒污水;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禁止其他破坏大青山前坡生态的行为。三是对在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区域内依法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活动的经营者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时序、地点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加强了对大青山前坡水、土、林木、文物等资源的保护。为保护前坡水资源,明确大青山前坡生态建设要严格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合理规划,并对市和相关旗、区政府在前坡保护区域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进行了规定;为丰富前坡树木种类,明确规定要优化种植结构;为保障前坡环境质量,明确规定区域内居民生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旅游景区、农家乐经营集中区及其他单位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条例》从严设置法律责任。为保障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条例》对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行为,从其规定;对新设禁止性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处罚部门和额度,从严管控,确保大青山前坡生态保护取得实效。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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