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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近日建立市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保护者受偿”的原则,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做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该市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主体,通过自主协商与上下游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签订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今年,该市先选择汉江流域襄阳段小清河、滚河、蛮河三条支流流域在市内流域上下游所涉及7个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横向生态补偿,在市内流域60%以上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建立补偿机制。同时,鼓励汉江流域及长江流域其他主要支流流域尽早建立实施,确保2019年底之前市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市内流域上下游所涉及7个县(市、区、开发区)共同设立1.2亿元补偿保证金。
襄阳市采取奖补资金与生态保护支出责任挂钩、惩罚资金与生态治理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的方式,建立奖惩并重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率先签订协议且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与省级层面奖励资金配套,市级给予一定奖励。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总原则,襄阳市在推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突出结果导向,加强绩效管理,切实发挥出机制、政策和资金的综合效益。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的工作考核目标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运用正向和反向激励措施,调动地方的积极性。考核结果与申报中央和省级环保有关专项资金及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挂钩。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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