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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环保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
发布日期:2018-09-29点击率:1010

  “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2014年环境保护部出台《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将内蒙古、江西、湖北、广西等地列为生态红线划定试点 。

  一、划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中国资源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尽管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年加大,但总体而言,资源约束压力持续增大,环境污染仍在加重,生态系统退化依然严重,生态问题更加复杂,资源环境与生态恶化趋势尚未得到逆转。已建各类保护区空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布局不够合理,生态保护效率不高,生态环境缺乏整体性保护,且严格性不足,尚未形成保障国家与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 。

  二、划定意义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只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才能构建结构完整、功能稳定的生态安全格局,从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环境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有机衔接起来,才能确保环境质量不降级、并逐步得到改善,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助于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于增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

  三、发展历程

  2012年3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召开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主要省份环保厅(局)管理者对生态红线的概念、内涵、划定技术与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并对全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2012年4~10月,生态红线技术组草拟了《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步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方法,形成《全国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初稿)》。

  2012年底,环境保护部召开生态红线划定试点启动会,确定内蒙古、江西为红线划定试点,随后,湖北和广西也被列为红线划定试点。

  2013年技术组全面开展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提出了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划分方案,并进一步完善了《指南》。

  在划定试点省(自治区)生态红线过程中,技术组分别于2013年5~8月陆续开展了内蒙古、江西、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生态红线区域实地调查,充分听取了地方政府各部门意见和建议,为《指南》的修改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工作基础条件。

  2014年1月,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理解和划分方法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 。国家和省域生态红线划分已有一定基础,江苏省率先在全国制定出台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出15种类型生态红线区域,出台补偿政策和管控制度。天津市出台《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明确红线区内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建设活动,黄线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政府审查同意。2014年环境保护部出台《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将内蒙古、江西、湖北、广西等地列为生态红线划定试点,但尚未提出大中型城市划分生态红线的指导和要求。红线的概念最早源于城市规划领域,是指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边界,长期以来城市规划领域一直是将建设用地和发展空间作为关注重点,近些年来生态用地空间开始逐渐受到重视。城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与管理已经有不少有益的探索,如深圳、东莞、无锡、武汉、广州、天津等城市已经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陆续划定城市生态红线 。

  2015年5月,环保部印发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该指南是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基础上,经过一年的试点试用、地方和专家反馈、技术论证,所形成。

  2015年11月,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5〕1850号),选择江苏、海南、湖北、重庆和沈阳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试点,指导试点地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绩效考核、生态补偿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

  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共同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8年9月,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陆海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393.79平方公里(扣除重叠),占全市陆海总面积的9.91%。其中,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195平方公里,占天津陆域国土面积的10%;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219.79平方公里,占天津管辖海域面积的10.24%;划定自然岸线合计18.63公里,占天津岸线的12.12%。

  四、划定内容

  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

  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环境质量达标红线要求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要求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风险管理红线要求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健全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预警体系建设,确保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

  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与现阶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能源利用红线是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的能源利用水平,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结构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等。水资源利用红线是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等。土地资源利用红线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土地资源有序利用与保护的用地配置要求,使耕地、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五、实施管理

  生态红线观念一定要牢固树立起来,划定后全党全国就要一体遵行,决不能逾越。严格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主体功能定位,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由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构成的基本思路,研究编制关于构建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指导意见,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抓紧推进试点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研究提出城市之间最小生态安全距离,减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

  六、几个重要问题要厘清

  1、生态保护红线不是无人区。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的认知存在误区,有人以为红线内不许存在人类活动。从保护和利用角度讲,红线里面确实是极重要、极敏感、最需要保护的区域,必须“严格管控”,但如果限制了地区发展,就要进行“合理的补偿”;在保护的前提下,要进行“科学的利用”。

  目前各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比例多在20%?30%之间,西部地区更大一些。“若这些区域完全不让用,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比如草地也要适当放牧,不然可能退化。保护和利用是一体化的,关键不是能不能利用,而是怎么利用的问题。

  2、划红线也不是限制经济发展。从长远来看,它其实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划红线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

  3、红线面积只能增不能减。一是随着经济水平和生产力提高,单位面积的土地产出也会相应提高,这么一来,用于生产的土地面积将逐步减少。二是随着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加快,物种所需栖息地面积也应逐渐增大。三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适宜各物种生存的地点也在发生变化,红线范围也要做相应调整,计划每5年调整一次,调整的面积只能增加,不能缩小。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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