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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规划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4-04点击率:929

  深化“多规合一”改革 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

  ——省规划委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

  2018年4月3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作为当前我省巩固、深化省域“多规合一”改革的重要法规,自2018年4月3日起正式施行。今天,省规划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决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和新探索进行解读。

  问:《决定》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函》明确提出,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将海南省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委书记刘赐贵批示:“我省总体规划是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赋予海南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全省上下要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切实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省第七次党代会及省委七届二次、三次会议要求,推动海南省总体规划上升为法定性规划,深入推进省域“多规合一”改革。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与省域“多规合一”改革配套的法规体系,推动、引领、保障改革深化,急需出台《决定》,确立海南省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

  问:《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决定》规定,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符合省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海域和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等各项指标要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同时规定,按照省总体规划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制度;建立耕地、林地等资源占补平衡、调整置换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对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布局等提出了要求,避免同质化重复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明确了海南省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决定》规定,省总体规划是全省空间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省级相关规划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同时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是全省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编制其他相关规划的依据,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总体规划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编制、修改涉及空间布局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规划部门意见,与总体规划不一致的,相关部门应当进行修改,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三是规定了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督察。《决定》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查、督察等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明确了省规划主管部门的督察职能,即具体负责监测评估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海南省总体规划的情况,监督涉及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行政审批、重大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行为,对违反海南省总体规划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同时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有关修改、修编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问:《决定》在哪些方面做出了探索?

  答:“多规合一”改革是我省探索空间规划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重大创新,无先例可循,结合规划实践、制度建设和改革需求,《决定》在确立体制机制、突出总体规划严肃性、强化实施保障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

  一是《决定》赋予了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职能,科学配置权力,理顺职责边界,明确了管控、保护、优化和发展全省生态、生产、生活空间的目标、措施等,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提供法律支撑,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是《决定》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将相应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空间规划纳入,成为相关单位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法定依据;确定了依据总体规划对有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机制。《决定》还确定了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督察职能,铸就督察利剑,维护省总体规划权威。

  三是《决定》规定,搭建全省统一的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推动实现“用机器管好每一块地”;要求各级政府创新规划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着力补上规划专业人才不足的短板,为实施总体规划提供智力保障。同时,《决定》规定了实施总体规划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赋予了广泛的社会主体投诉、举报权力,强化监督,确保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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