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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发布日期:2018-03-06点击率:849

  日前,中国固废网获悉,《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印发。方案提出,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到2020年,京津冀区域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及燃煤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全文如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字〔2017〕10号),确保全省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重大任务

  (一)调整优化空间格局,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

  1.加强环境分区管控。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加强环境分区管治,构建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环境政策支撑体系,引导各类主体功能区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禁止开发区域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着力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持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及考核评价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区域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优化转移支付政策。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农产品主产区域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安全。不同区域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与考评机制。重点开发区域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质量。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评估、防控制度。优化开发区域加强城市环境质量管理,严格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推行环保负面清单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参与)

  2.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第一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到2020年,进一步扩大和优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红线划定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合实际确定红线面积规模并落到实地。建立严格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做到“一线一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严格环境准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要按照生态功能保育的要求,分区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划定湿地、森林、草原、海洋、河湖等生态产品红线。全省划定湿地生态保护面积94.2万公顷,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人工湿地。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湿地生态改善,增加湿地面积。到2020年,全省森林面积达到656.6万公顷,森林蓄积量达到1.71亿立方米。优先将张承坝上坝下地区150万公顷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全省其他区域的基本草原划定工作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到2020年,草原植被综合覆盖度达到73%。划定自然岸线17段,总长97.20公里,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划定河湖临水控制线、外缘控制线和岸线功能区,2020年完成主要行洪排沥河道岸线利用规划。(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京津冀区域生态屏障,构建“一核、四区”生态安全格局。京津保中心区生态过渡带主要生态功能是为京津城市发展提供生态空间保障,用大网格宽林带建设成片森林和恢复连片湿地,整体构建环首都生态圈。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主要生态功能是防风固沙和涵养水源,合理规划草地和农田比例,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加快恢复湖淖湿地,缓解京津风沙危害。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主要生态功能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生态休闲,加快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太行山绿化、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生态工程。低平原生态修复区主要生态功能是农田生态保护、农村宜居。全面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恢复地下水战略储备与生态功能。强化跨流域引水调水工程沿线环境保护。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湿地和农田环境保护。海岸海域生态防护区主要生态功能是维护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保障海洋生态安全。系统规划和推进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和扩建滨海湿地,整治和改善河口生态环境,改善近岸海域水质。加强沿海保护区建设,构建海岸生态防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现区域协同治污。建立京津冀区域环境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跨区域环境联合监察、跨界交叉执法、环评会商、区域污染联防联控,京津冀区域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标准、联合执法。与京津共同研究制定区域大气、水、土壤及固废专项规划,统筹京津冀污染治理。统一区域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夯实京津冀信息交流基础。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到2020年,京津冀区域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及燃煤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针对秸秆焚烧、油品质量、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污染、跨界污染等区域性污染问题,开展联合执法,统一区域环保执法尺度。实施《京津冀周边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协同工作方案》,实现跨区域机动车排放超标处罚、机动车排放监管数据共享、新车环保一致性区域联合抽查。推进“2+4”城市(北京、天津、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的号牌号码、排放阶段、环保检验情况和营运单位等信息共享。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减排效果不同时空尺度定量化前评估和后评估能力,传输通道城市(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重污染行业于每年11月至次年1月采取生产调控措施。落实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岸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开展永定河、滦河、北运河、大清河、南运河、潮白河、滏阳河等“七河”的水污染防治。积极参与京津冀海洋环境联治,共同推进蓝色海洋整治行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地信局、省海洋局、河北海事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5.建立健全空间治理体系。推进市、县“多规合一”。推动邢台市和定州市、威县“多规合一”先行先试,支持其他市、县积极开展“多规合一”,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机统一,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依法划定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湿地、河流等保护边界,为实现一张蓝图奠定规划基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地信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开展战略和规划环评。高质量完成京津冀战略环境评价中河北篇章,完成全省生态环境承载力研究,使重点产业发展规模控制在资源环境可承载范围之内。落实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政策,明确行业差别化准入管理要求。在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与加快自身转型升级过程中,实施“总量、空间、准入”三条红线,优化区域重大生产力布局,促进形成京津廊高新技术产业带、沿海临港产业带、京广线先进制造产业带、京九线特色轻纺和高新技术产业带、张承绿色生态产业带。按要求完成全省所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和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

  (二)推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1.协同控制资源能源消耗。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限,实施水资源、建设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健全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地方标准,加强高耗能行业能效管控,协同推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全面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深入落实河北省减煤政策,提高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到2020年,力争全省煤炭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到2020年,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5%。选取永定河、滦河为试点开展生态流量保障机制研究,合理确定河湖湿地生态用水规模。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到2020年,确保耕地保有量高于9078万亩。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50万亩以下。(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质监局参与)

  2.加速淘汰过剩产能。从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严格制定产能退出标准,发挥金融、价格、土地等要素的杠杆作用,采取差异化、惩罚性措施,倒逼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退出。实施分类处置,依法破产、关闭退出一批,优化布局、调整退出一批,调整战略、转型发展一批,兼并重组、减量转化一批,转产搬迁、境外合作转移一批。到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化解过剩产能“6643”任务,基本完成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产能分别控制在2亿吨、2亿吨和2亿重量箱左右。推进煤炭、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大“退二进三”力度,逐步将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和生物制药、有色、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落实技术改造措施和污染防治要求,迁入合法设立、基础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物价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3.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按照绿色化的理念优化产业发展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建立循环型产业体系。积极探索“产城功能协调”新模式,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推动形成跨区域、跨领域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工业领域通过建链、增链、补链、延链,推动循环耦合,构建循环经济产业网络。社会领域与京津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构建再生资源一体化处置利用产业体系。重点推进生活垃圾发电项目,餐厨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城市矿产基地建设项目,转炉除尘灰、煤矸石、粉煤灰、尾矿等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钢铁、电力、化工、建材、煤炭等行业及污水处理等领域余热、废气、废水回收利用循环改造项目。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开展曹妃甸京冀协同发展示范区、曹妃甸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实施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能源资源高效利用、污水集中处理、基础设施等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到2020年,推动全省75%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50%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区开展循环化改造。提高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建设一批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主要特色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关键节点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京津冀区域、城市间的废旧电子设备、家电回收体系,提高废旧电子设备家电回收企业的拆解能力和资源化利用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生态建设产业化。推进大气治理、造林绿化、矿山生态修复、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建设产业化。依托生态优势,发展林下经济、健康养生、休闲旅游等产业,实现环保产业投资回报,培育环保产业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鼓励环保企业优化组合,尽快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主导技术、主导产品和节能环保品牌,发展一批大型节能环保企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健全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制度,完善环境绩效合同管理,逐步建立环境服务企业绩效考核和环保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以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和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切入点,全面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重点领域治理。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试点研究,完善排污许可体制机制,选择工业污染重点区域和行业,在固定点源管理上率先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逐步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点源管理制度。通过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业企业要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并向社会公开。到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各级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以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燃煤锅炉、石化、有色等行业为重点,实施综合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涉水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全面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规范化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处理。积极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收集,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到2017年底,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底,其他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消除污水直排现象。扩大处理能力,到2017年底前,40%的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到2019年底,所有县和191个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提高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水平,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强化脱氮除磷,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有流域排放限值要求的,执行流域排放限值。现有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到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鼓励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到2020年,全省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强废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参与)

  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限、适养区划定,以地定畜,优化调整养殖场布局。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持续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水平。到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储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实行“种养结合”,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大力推广生态农业种植模式,保障化肥、农药高效安全施用。到2019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的散煤治理、黑臭河和垃圾河治理。推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覆盖。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省农业厅(农工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参与)

  (三)实施大气、水、土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全力改善环境质量。

  1.综合施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削减煤炭消费总量。通过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压减过剩产能、燃煤锅炉治理、散煤压减替代等方式大幅降低煤炭消费量,稳步提高外购电、天然气比重,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加快推进城镇气化,力争实现城镇居民生活燃气全覆盖。合理布局燃气调峰电站,适度发展天然气汽车,重点推进天然气重卡、天然气船舶及配套加气站政策落地。在气源有保障、经济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工业领域“煤改气”,加快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有序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积极推进核电项目建设。推进张家口市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张承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通过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通过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通过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到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及县城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需保留的燃煤锅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清单。保定、廊坊市行政区域内所有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省海洋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针对焦化、煤化工、建材、钢铁等重点行业,加强余热、余压、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积极推广应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深化散煤污染整治。各市及纳入京津冀城镇群建设规划的县城实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将廊坊市荣乌高速公路以北与北京相邻区域之间的县(区),以及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保定市京昆高速公路以东、荣乌高速公路以北覆盖区域划定为“禁煤区”,到2017年10月底前,“禁煤区”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全部完成农村居民生活及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到2018年,全省基本完成农村散煤替代和清洁化利用。加快推进城市和县城集中供热,到2017年,各市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力争达到80%,在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实现清洁能源或洁净燃料替代,基本实现城市无煤化。实施农村地区散煤压减替代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推广“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及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燃煤替代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强化污染源协同防治。减少二次颗粒物前体物的排放。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推进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和锅炉全面达标排放,全面实行在线监测。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减排20%。开展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排放清单,对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酮类等挥发性有机物实施重点减排。加强氨污染控制,改进传统落后的施肥方式,推进氨合成与化肥行业的技术升级与污染治理,加强脱硫脱硝过程中氨逃逸控制。编制农业施肥、畜牧业、生物质燃烧、化工生产等重点行业氨排放清单。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控制一次颗粒物排放。狠抓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治理,推行标准化施工、绿色施工和文明施工,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率。集中治理工业料场无组织排放。各种煤堆、料场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开展露天矿山深度整治,取缔关闭一批、停产整治一批、修复绿化一批。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大力推进综合利用。严禁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开展道路车辆综合治理,减少区域性污染物排放。统筹推进道路车辆污染整治。加强机动车管理,继续淘汰高排放车辆,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控制机动车污染源,研究制订《河北省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强化新生产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达标监管。开展清洁柴油机行动,加强高排放工程机械、重型柴油车、农业机械等管理。适时实行相应阶段的车用汽、柴油及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控进省高排放车辆,优化重型货运车辆行车线路,实施过境重型货运车辆远端绕行,减少对城市建成区的污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地信局参与)

  提升科学精准治霾水平。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建立全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加强针对污染物传播扩散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测,运用空气质量模型模拟大气污染物转移输送过程,确定区域重点污染物、重点污染行业与重点污染源,按照污染空间分布特征和来源成因,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大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到2020年,区域细颗粒物污染形势显著好转,臭氧浓度基本稳定。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建立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合理布局产业园区,强化县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对城市造成传输性污染。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和重点项目。实施科技治霾专项计划,以支撑压减燃煤、治污减排、控车减油、清洁降尘等为重点,实施技术研发和先进成果应用示范项目,提升科技支撑能力。(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信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精准发力提升水环境质量。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到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到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以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为重点,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级市自2018年起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环境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到2018年底前,在全省15个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加强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水水源保障能力。到2020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市必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推进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实现供水设施共建共享。自2017年起,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到202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在100%,乡(镇)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得到有效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达到80%以上。(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南水北调办、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全面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深入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编制并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明确水域纳污能力分年度控制目标。实施以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省、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段)长制”管理体系。加大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所在地要制定达标方案。到2020年,全省58条重污染河流基本恢复使用功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重点开展接管纳污工作,到2017年底前,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各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综合整治白洋淀和衡水湖生态环境,通过采取引水补水、淀湖岸线管理、城镇污染治理、农村环境整治、取缔网箱养殖等综合措施,到2020年,白洋淀、衡水湖主要水域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对8条入淀河流实施总氮总量控制,开展总氮污染来源解析,明确重点控制区域、领域和行业。实施山前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修复。开展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在承担城市供水功能的17座水库和位于北京上游、生态较为脆弱的水库库区及上游,大力推进退耕还林和水土流失治理;强化张家口市2022年冬奥会雪上项目比赛场地及洋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以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着力点,推进滦河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河流水网建设工程,海河南系以南水北调工程和引黄工程建设为重点,恢复、维系、增强河湖水系连通性,排蓄结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海河北系、滦河及坝上地区开源节流并举,加快水库枢纽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谋划跨流域调水工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水网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南水北调办、保定、衡水等有关市人民政府参与)

  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建立全省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平台。适时开展覆盖全省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工作。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地补给区及7类典型污染源的环境状况。依据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完成全省石油生产贮存销售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场地防渗处理。新、改、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要采用双层油罐。到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继续在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并将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纳入试点范围,逐步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范围扩展到全省地下水超采区。(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统筹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排查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到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在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到2020年,全省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开展生态养殖和全封闭海水养殖示范,减轻近岸海域环境压力。治理船舶污染,提升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执行重点海域围填海管控,实施海洋生态修复。探索建立自然岸线和海岸线开发占用生态补偿及赔偿制度,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典型受损海洋景观得到基本恢复,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制定实施北戴河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与功能提升规划,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立北戴河及相邻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到2017年,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0%,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所有入海河流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要求,海水优良水质面积比例达到80%。(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地信局、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参与)

  3.分类防控土壤环境污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18年底前,查明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建立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到2018年底前,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到2020年,逐步完善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结合“智慧环保”建设,推进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数字土壤”管理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参与)

  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的有色、石油加工、制革、焦化、化工、电镀、铅酸电池、制药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到2018年底前,制定全省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制定省、市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确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以燕山-太行山山前平原地区和黑龙港流域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行政区域治理修复重点区域。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修复方案审查,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损失状况、修复成效进行评估。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农工办)、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四)建设美丽河北,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

  1.建立山水林田湖综合生态系统。实施山水林田湖综合修复。实施山体修复。开展露天矿山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对生产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进行生态恢复,对山体裸露、绿色植被覆盖率低的荒山实施造林增绿,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1公里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专项整治,推广实施尾矿库充填开采技术,建设一批“无尾矿山”,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开展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体统筹治理。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以河湖水系连通、重要枢纽工程建设和水质改善为重点,实施河流水网建设工程;严格海洋生态红线管理,强化污染源治理,整体推进海岸带生态修复。全面贯彻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重点推进京津保生态过渡带建设。在大中城市、白洋淀周边及北京新机场周边营造大规模连片森林,建设大范围城郊绿地、城市绿廊,构建大网格农田防护林。加强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建设。在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营造乔木草结合的复合水源涵养林。重点建设沿坝防护林带和农牧防护林网。重点扩建千松坝、塞北和御道口3个百万亩生态林场。以坝上“三化”草原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农牧平衡、种养平衡、草畜平衡。到2020年,50%的“三化”草原得到治理。进行张家口坝上地区,沿海地区湖淖湿地修复。实施重点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包括白洋淀、衡水湖、东淀、文安洼、香河、永年洼、闪电河、康巴诺儿、察汗淖尔、官厅水库、宁晋大陆泽、南大港、七里海、滦河口、曹妃甸南堡及其他湿地恢复建设项目,总面积87.9万亩。做好香河、官厅水库等国家公园的布局与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张家口、承德、保定市人民政府参与)

  2.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编制并实施《河北省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保护规划》,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管理,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以自然保护区建设为主,开展对生物多样性的系统保护。坚持以就地保护为主、迁地保护为辅的原则,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区空间结构,强化优先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区外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开展试点示范。以优先区域为重点,制定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和标准。进一步提高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和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等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管护能力。建立自然保护区质量管理评估体系,加强执法检查,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建立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年监测1次。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方位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抓好自然保护区晋档升级工作,支持我省面积一万公顷以上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档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工程。加强生物遗传资源库建设。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监管,开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价和跟踪评价。(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3.深入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开展不同层次的生态示范创建。做好生态省建设中期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新指标体系与考核方式,实施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充分发挥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城市从污染治理向环境质量提升转变。严格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要求开展新一轮的生态示范县、市创建工作。推动建立一批重点行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基地,提高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数量和水平。大力开展绿色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建设一批绿色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和家庭,打造一批以绿色示范单位为主体的环境宣传教育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实施海绵城市建设。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雨水调蓄与排水防涝设施等建设。加强城镇节水,公共建筑须采用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19年,缺水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以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以山区农村扶贫攻坚重点区域、环京津县、南水北调沿线和重要水源地周边农村为重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完成1.2万个建制村整治工作。以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整治从典型示范向集中连片改造提升转变,通过扩点成片及新建片区,充分发挥连片建设的聚合效应。选择重点县开展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和创新。(省农业厅(农工办)、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省南水北调办、省地信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推进生态保护脱贫行动。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坚持生态建设与脱贫致富有机结合,探索形成林果产业、林下经济、生态补偿、旅游康养、碳汇交易等脱贫致富新路子。到2020年,县域生态环境支撑能力显著提升。贫困地区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带动70万人口实现脱贫致富。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因地制宜发展优质高效林果业、生态旅游业、森林康养产业等特色产业,实施生态工程建设,积极推进京津保生态过渡带、京冀水源林和张家口、承德生态支撑区等工程建设。在居住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开展迁出区生态修复工程。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扩大对贫困地区生态效益补偿规模,增加生态专项工程建设的资源和劳动收入,提升森林资源管护收益水平。加大对京津保中心区生态过渡带、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以及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所涉及的贫困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省林业厅牵头,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五)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1.实施环境风险全过程防控。源头防控环境风险。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为重点建立污染风险源清单,为重点污染源识别及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建立对地下水污染存在风险的场地清单。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的风险源名录,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对重点地区的尾矿库开展风险评估。选择典型区域、工业园区、流域开展试点,进行废水综合毒性评估、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以此作为行业准入、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海洋局参与)

  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监测评估。试点开展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的环境与健康调查,识别和评估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的环境健康风险,对存在环境健康风险的物质实行清单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环境风险预警预案管理。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制度,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11个市及时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实施预警联动。积极推进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市、县出入界断面风险防控工程建设,制定风险防控和应急防范方案,至少每3年开展1次演练并建立预案定期修订制度。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沿线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的27个县(市、区)化工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以石家庄、唐山、沧州、保定市化工园区为重点,完善制度政策和应急体系建设。启动核与辐射应急指挥中心工程建设,定期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设结构合理、功能齐全、信息畅通的辐射污染应急系统和辐射环境信息系统,有效监控辐射环境质量,预警辐射事故和事件,形成区域性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工作,实行备案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南水北调办、省气象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协调、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加强石化等重点行业以及政府和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强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和信息化建设,增强应急监测能力,推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地信局、省海洋局、各市人民政府参与)

  2.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推进放射性废物库库区用水、用电、供暖等配套工程建设,确保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运行,及时、全面收贮闲置废弃放射源。针对我省核电项目和低温供热堆项目建设,提高核与辐射监管能力与辐射应急监测能力。加强省、市两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在11个市建立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子站,完善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推广与铀矿冶、核电和低温供热堆工程等相适应的实验室放化分析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省国防科工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参与)

  3.深化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继续加强涉重金属行业综合防控。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标准。新建涉重金属企业集中入园区,有效控制涉重金属产能向非重点区域扩散,从源头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达标排放。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制定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工业园区整治方案,推动园区清洁、规范发展。调整优化皮革及其制品等行业的管控措施。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加强燃煤电厂汞污染排放控制。铅蓄电池行业推行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强化涉重金属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的重金属排放及周边环境中的重金属监测,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企业生产排放、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等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重点区域分区分类整治。根据治理成效等适当调整重点区域,“一区一策”持续开展区域综合整治。完成辛集市铬重点防控区和安新铅重点防控区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全面调查并推进解决区域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全省废弃铅蓄电池产生源及流向调查,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弃铅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鼓励生产或经营企业建立废弃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保定市试点建立铅蓄电池销售台账及全过程跟踪监管制度,适时在全省推广。在安新、徐水、清苑等铅重点防控区域逐步实施涉铅行业绿色发展行动计划,探索实施京津冀城市圈再生铅生态一体化的产业链协作模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人民政府参与)

  4.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水平。科学谋划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升,监管能力明显加强。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布局趋于合理,处置水平全面提升;优先保障已形成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有序发展新增项目;在沧州、唐山市重要化工园区以及石家庄市规模化皮革、合成革产业集中区,新建大型石油化工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试点开展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以废酸、废碱、医疗废物、医药废物、精(蒸)馏残渣、废乳化液、废弃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及所有经营单位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推动非工业源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加强废弃荧光灯管、废旧电池、实验室废物等分类收集、贮存、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危险废物申报,推动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监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全省医废处置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边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5.提高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在承德、张家口市建设一批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主要特色的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关键节点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减少堆存量,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用于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力度。推动全省尾矿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促进尾矿新型建材推广,建设北京新型绿色建材供应基地。加大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村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完善收转运网络,扩大覆盖面。全面推进50个试点县和环京津地区城乡一体化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90%。建设餐厨废弃物回收体系,推动建立石家庄、唐山、邯郸、承德等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试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信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市人民政府参与)

  6.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提升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加强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监管。持续加强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开展化工有毒污染物污染预防与控制工程示范,降低化工行业聚集区域化学品环境风险。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到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和水产品集中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口,并逐步淘汰替代,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到2020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一批公约管制化学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参与)

  7.保障冬奥会环境安全。编制实施北京2022年冬奥会张家口赛区环境质量保障监测方案,借鉴2008年北京奥运会环境安全保障经验,启动河北赛区环境状况调查,分阶段分区域开展大气、地表水、土壤、声环境、生态环境、污染源等监测,全面掌握环境质量基础状况,污染特征和迁移变化规律。对涉重金属、涉核、危险废物、化学品开展全过程统一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饮用水安全、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冬奥会保障重点项目。开展冬奥会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研究。(省环境保护厅、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地信局、省冬奥办参与)

  二、保障措施

  (一)健全环境保护法治体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监管目标,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各级网格高效运转。建立重点区域环境督查制度,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区域进行专项督察。强化科技执法,不断完善全省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快“智慧环保”建设,强化科技在环境执法中的支撑作用。加强联合执法,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执法司法联动长效机制。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开展环保行政审批、行政收费清理工作,优化办事流程,推行“三公开、三清单”制度,切实规范文明执法行为。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以打击恶意排污和排污数据造假和督促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重点,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全省危险废物进行全面摸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和偷排偷放危险废物行为。推进工业废弃物堆存场地评估与修复,严禁未修复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完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和终身责任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环境管理责任体系。

  落实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除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外,还应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负相应责任,强化市级政府统筹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政府执行落实职责,落实好各级政府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协同推进生态环保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保职责的积极性。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海洋局参与)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生态资产清查,试点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到2018年底前,各地完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到2020年底前,完成省级自然资产实物量负债表编制。(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审计厅、省林业厅参与)

  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对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海洋局参与)

  建立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机制。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强化环保依法督政,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每两年左右对各市督察一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三)创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补偿标准、监测能力、统计指标体系、效益评估、产权登记等制度体系。加强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示范建设,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适时启动国家公园试点创建工作,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我省与京津建立跨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尽快推动《津冀引滦入津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方案落地;推动建立京冀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研究并签订密云、官厅水库上游等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省海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挥税费政策引导作用。加快环境税落地,促进企业自主治污。理顺自然资源及其产品税费关系,清理取消相关收费基金。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进行科学收费,提高收费管理效率。严格核定排污费,全省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提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征收标准,将污泥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

  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全面完成现有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和分配工作,适时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研究出台可交易排污权审核办法,积极探索排污权储备制度,激活和培育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省、市两级交易电子化平台,并纳入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全面推行绿色信贷,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保法律责任,采取财政贴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涉重金属、重污染、高风险、近3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运用市场机制化解和防范环境风险。支持排污权抵押贷款,引入社会资本进入污染防治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通过开展挂牌上市、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包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股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质押等方式融资。鼓励设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到2017年,设立京津冀绿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落实燃煤发电环保电价政策,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实施力度。(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参与)

  (四)改革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实行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监察新体系,推进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制度落实。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基层环保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实现互联共享,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省环境保护厅、省编委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制度。分别设立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库,做好与相关规划、计划重点任务与重大工程的衔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审核及质量把关,按照项目成熟度及时补充和更新符合要求的项目入库。将项目库建设成效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目标、绩效指标、实施范围、重点任务、实施期限、资金投入和长效运维等内容。建立项目实施追踪纠偏机制,对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项目,保障实现目标任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农工办)、省林业厅参与)

  (五)完善环保公众参与体系。

  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生态文化作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创作一批文化作品,创建一批教育基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环境资源国情宣传,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省文明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健全举报、听证等公众监督制度,支持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社会监督。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充分发挥公益性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引领示范作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参与)

  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倡导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加快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观。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鼓励购买环境标志产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划实施机制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环境保护支出需要,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按照环境改善绩效实施以奖代补,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环保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支持经营类环境保护项目。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地方目标责任。市、县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地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推动全社会参与监督,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人民政府牵头)

  (三)各部门协调推进规划。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在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脱贫等领域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规划检查、评估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实施,定期检查调度规划进展情况。在2018年底、202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河北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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