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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举司法利剑 护绿水青山
近年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剑指环境污染,打出“组合拳”,打响“立体战”,2015年至今,宜昌市两级法院已经受理755件环境资源案件,审结729件,收案同比增幅30.82%,结案同比增幅32.64%;原告胜诉率为50.42%,在宜昌历史上首次过半。
“保护环境就是造福于民,我们身为法官,身在此时,身处此地,自当攻坚克难,以护民生。”宜昌中院院长张忠斌如是说。
三审合一 开启环境审判新模式
“本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审判长威严的宣判声回荡在法庭内,被告人钟某渐渐低下了头。
2008年钟某与李某因涉案山林权属发生争议,先后经镇、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确定涉案山林为李某所有,钟某对此结果心怀不满,总想伺机扳回一局。2015年11月,他趁李某不在家时先后三次砍伐李某自留山上的杉树24株。一审法院判决钟某犯盗伐林木罪,并处拘役和罚金。
钟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宜昌中院提出上诉。
宜昌中院环境资源庭的法官们经过阅卷认为,此案具有典型的教育宣传意义,决定选这个案子作为“三审合一”第一案,对此案二审裁判结果进行公开宣判。经过公开宣判的教育,钟某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最终表示服判。
2015年,宜昌中院抓住司法改革的契机,设立了独立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审刑事、民事、行政环保诉讼案件。2016年第一批入选的6名员额法官及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全部到庭就位,开启了“三审合一”环境审判新模式。
这是一支年轻又精悍的队伍,成员全部拥有大学以上学历,其中三分之一为硕士,有一半是80后。据宜昌中院分管环资审判的副院长张玲表示,“这些年轻人对环资审判工作充满热情,个个摩拳擦掌,只等一展身手。”
攻坚克难 抓好长江生态保护
“完了,这下全完了!”2014年7月的一天,宜昌市点军区乐江水产养殖社老板老许蹲在鱼苗池旁,看着满池翻起白肚的鱼苗,忍不住抱头失声痛哭。
老许的乐江水产养殖社建于卷桥河畔,从河道取水从事鱼苗养殖,有一家生猪养殖场位于养殖社上游。2014年5月老许投入72万元购入鱼苗,日夜看顾,想趁着目前市场上鱼苗价格走俏,赚上一笔辛苦钱。谁知入夏后卷桥河流域连降大雨,随着上游来水量猛增,原本健康的鱼苗接连出现了死亡现象。老许立即加强了池内供氧,情况却依然没有改善,他正计划着过两天去请县城的鱼苗养殖专家来看看,却没想到专家还没来得及出发,鱼苗已在一夜间全部“翻塘”。看着堰塘里恶臭熏天的死鱼,老许顷刻间万念俱灰。看着不远处流水绵延的卷桥河,老许突然想到上游的那家生猪养殖场,是不是他们的污水祸害了自己的鱼苗?
2014年8月,老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上游的金珠养殖场停止向自然水体直接排污的侵害行为,并赔偿老许全部经济损失。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因为环境保护类民事案件存在取证难、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加之污染损失后果难以准确认定,这类案件往往审理起来时间跨度长,涉及领域广,被侵权人很难得到足额赔偿。
由于本案被污染河段属于卷桥河,而卷桥河又属长江水系,事涉长江水体污染,宜昌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精兵强将对该案进行审理。
“这份判决必须逻辑严密,说理充分,既要就事论理,又要具有广泛教育意义。”宜昌中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杨昊对本案裁判文书写作和办案流程提出要求,“涉及长江环保,案子再小也是大事,一定要办成精品案件!”在他的指导下,合议庭成员先后7次赴现场勘查,又先后5次来到省会武汉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咨询湖北省权威水产养殖专家。
2016年6月,此案二审宣判,老许拿到了宜昌中院送达的一份接近万字的判决书,其中判决金珠养殖场停止侵害行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水向卷桥河外溢和渗透,并赔偿老许经济损失119万余元。老许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连声说着“谢谢”。
这只是宜昌法院办理民事环保案件的一个缩影,2015年至今,宜昌法院办结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407件,当事人无一上访。
率先示范 办好跨区行政公益诉讼
2017年3月16日上午10时,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座无虚席。随着副院长梅昌元敲下法槌,湖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跨区域管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正式开庭。赶来旁听此案审理的有当地群众,有本地行政部门代表,有人大、政协领导,还有远道而来的外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环境公益组织成员。所有人心中都带着这样的疑问:宜昌的检察机关怎么告上了外地的行政机关?怎么还是环境公益诉讼?
2005年,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原朱家山林场党支部书记蒋某以农户黄某等五人的名义虚假申报退耕还林建设项目127亩,骗取2005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此后,2006年至2011年度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黄某等五人冒领,而五户冒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未被追回。截至2017年3月,鹤峰县检察院先后三次向鹤峰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鹤峰县林业局对黄某等五人停发尚未领取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并追回被冒领的补助资金。鹤峰县林业局均回复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已于2012年全部停发,但对于已发的补助资金,由于涉案人员情况特殊,加之鹤峰县林业局无强制措施,难度较大,只能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尽力挽回国有资金损失。2017年1月,秭归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请求确认鹤峰县林业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本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秭归县法院跨区域管辖,为加强本案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效果和示范效应,秭归县法院决定由该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秭归县检察院随即派出该院检察长作为出庭代表,鹤峰县林业局局长也作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经过一个半小时庭审,合议庭认为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成立,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鹤峰县林业局对黄某等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在60日内依法履行职责。
但这仅仅只是开始,2017年3月30日上午,又一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诉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案依旧在宜昌开庭审判。当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确认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职违法,并责令其将被毁损林地恢复原状,以判决促使被毁损公益林最大限度的得到修复。
除此之外,在宜昌辖区内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还有17件,目前都已进入审判阶段。
“我们是法官,在环资审判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困难,也会有犹豫的时刻。但这里是我们的家园,我们理当高举司法之剑,护佑宜昌一川绿水,两岸青山。”张忠斌如是说。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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