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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保厅、财政厅、法院、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管理办法》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包含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山东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赔偿义务人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据山东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马云文介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是衔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需要,也是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需要,这有利于探索试行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推进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维护社会与环境公平正义,为最终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模式。
据悉,中国共有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山东是中国首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省份。(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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