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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健全和完善刑事案件生态修复机制
发布日期:2017-04-19点击率:1400

  记者昨日从省检察院获悉,由省检察院牵头与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日前正式下发,这标志着我省生态修复工作将更加规范化、常态化、实效化。

  《指导意见》中指出,生态修复机制是指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与受损人签订生态修复书面协议后,由司法机关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确认,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并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对其予以相应处理,以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指导意见》规定,生态修复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对于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适格保证人的,应予以从宽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应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生态功能恢复周期、生态修复协议的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缓刑考验期;对于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可在罚金刑幅度内从轻判处罚金。

  作为中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逐步推行生态修复补偿机制,以法治保障生态资源。数据显示,自200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共办理“补植复绿”案件1506件,补种林木203047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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