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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国家海洋局获悉,由山东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支出。该办法也是全国第一个海洋生态补偿管理规范性文件。
在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方面,办法明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是指用海者履行海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责任,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生物资源价值损失进行的资金补偿。
办法规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优先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受损海洋生态修复与整治,受损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海洋环境常规监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生态损失与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价鉴定和诉讼等支出,以及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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