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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深化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改革,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持续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加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我省转型发展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中始终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更好地发挥环评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二)坚持以环境分区管控为硬约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区域环评的重要内容和项目准入的硬性约束条件,发挥其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三)坚持实行项目分类管理。通过对标对表、优化流程,强化分类施策,对民生相关行业的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项目做到“应放尽放”“应简则简”;对生态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做到“应严则严”。
(四)坚持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对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五)坚持守正创新增强实效。聚焦建设单位和群众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出台的生态环境领域惠企政策进行分类管理,加强项目建设与政策匹配对应,主动精准推送政策,确保市场主体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三、改革措施
(一)深化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探索审批权限动态管理。适时试点开展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下放执行情况效果评估,从审批能力、时效、质量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舆情管控等方面,综合分析研判,动态调整、科学合理设置全省环评审批权限,做到“有放有收”。市州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各级(含产业园区派驻机构)审批权限,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在市州本级审批的除外。
2.实行容缺办理。在建设单位申请材料、环评文件等主件齐备且符合法定要求,次要材料有缺陷的情况下,可一次性告知限时补正并先行容缺受理,同步开展审查,待补正材料后正式批复。须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尚在审查阶段的,实行容缺受理,待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入园项目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后正式批复。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必须且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不作为审批的前置,实行容缺审批。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轻度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审查可与项目环评审批统筹推进,压茬办理。
3.探索项目打捆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对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项目,对位于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且相关措施落实、上年度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诚信的区域且项目类型相同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涉重工业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或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开展“打捆”环评审批。有关试点有效期限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4.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硬伤”。衔接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编制内容,优化编制质量,与生态环境无关的内容不再纳入环评范畴。对位于产业园区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和共享环境数据。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流域综合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所包含的具体项目,其与相关规划的环境符合性分析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且选址合理性分析、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已实施集中治污的产业园区,凡工业废水排入产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水专题主要进行项目达标分析及产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分析,可简化对区域地表水的环境预测内容。
(二)优化管理,切实发挥环评制度作用
5.差异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以污染防控为重点,严守审批原则、强化生态环境准入,落实“五个一律不批”和“三挂钩”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的要求,实施差异化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方式,强化对石化化工、有色冶炼、钢铁、火电(含热电联产)、玻璃和水泥行业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重点行业和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环评审批,重点审核区域环境承载力、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有效性,积极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对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重点关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在审批方式、审批时限上进一步优化、压缩。对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中已充分论证但仍存在环境风险等不确定性的问题,应在环评批复中予以说明,并相应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探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同步审核园区试点,上年度湖南省产业园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产业园区范围内,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对环评报告、排污许可申报材料合并评审,同步许可。
6.督促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污染防治措施须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畴,对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并按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7.严格环评中介市场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通过信息公开和智能化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环评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同时,指导中介机构规范报告书(表)承接和编制等环节,加强报告书(表)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根据《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对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处罚、处理;对弄虚作假环评文件通过审批的,一经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
(三)精准服务,全面助力企业绿色发展
8.实现全省审批标准化。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统一全省环评审批尺度,全省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全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开展,确保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在同一个系统申报、同一个系统审批,确保环评审批信息及时上报、规范填写、完整汇集,做到即受理即评估即审批,实现同类项目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各地可通过职能整合、力量重组、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环评技术评估力量。加强审批培训、推进联网审查、强化考核抽查、提升审批效率。
9.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实行环评审批专人对接,主动服务、靠前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优化建设项目环评服务指南,全过程、全要素指导建设单位开展环评工作,避免因盲目投资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环境风险。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即受理即评估即审批,在法定审批期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对台账内当年开工的重大投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为建设单位提供“环评审批服务单”,载明对接联系人、服务措施等,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在建成投产前完成网上备案;依法无需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10.提供企业审批便利。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创新环评管理方式,优化管理流程,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运用,建设单位可实现在线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网上审批,审批过程公开、透明,主要审批时间节点可公开查询。对企业办理环评手续咨询的相关问题、索取的有关资料,审批部门应积极解答、尽力提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发挥部、省级技术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对建设单位和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有关咨询即收快办,及时予以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协助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对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市(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技术帮扶指导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要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属地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各市州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定期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二)探索模式试点。对于条件成熟的市州,鼓励积极探索、创新模式,并向省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递交试点实施方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探路径、做示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州应通过多种形式尤其是新媒体加强环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政策解读,使建设单位及时知晓、准确掌握、高效执行环保领域的要求,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对环评领域深化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并处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将不定期将各地好的做法、典型经验进行推广和宣传。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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