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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深化市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9-14点击率:520

  重庆市深化市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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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积极性,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2018—2021年,我市聚焦市内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的19条跨区县重要河流,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等要求,进一步深化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推动形成长效工作格局,在总结试点成果基础上,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第六次党代会、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畅通生态价值实现途径为抓手,不断巩固现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成果,进一步调动上下游地区共抓大保护的积极性与协同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治理长效机制,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动实现流域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在市内长效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3年,相关区县签署补偿协议,在市内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且跨区县的19条重要次级河流(河流及区县附后),建立新一轮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补偿工作由试点阶段转入稳定施行,上下游区县政府间建立起以横向转移支付为主要方式的长效补偿制度。

  (二)拓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内涵和外延。积极探索更为多元的补偿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在具备条件的河流采取非资金方式实施补偿,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引入水量作为补偿要素,在位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省界的毗邻区县之间开展跨省流域补偿等,不断强化机制平台功能,提升上下游联防共治水平。到2025年,区县间流域横向补偿的内容更加丰富、机制更加完善、评价更加科学,对流域保护治理的支撑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共建共享。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融入流域保护治理全过程,促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准确把握区域保护与协同保护的关系,坚持上下游联动、左右岸互动,形成错位发展、协同保护、有机融合的良好局面。

  (二)区县为主、市级引导。区县是开展市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补偿机制由流域上下游区县政府在本方案框架下以协议签署形式予以建立。市级加强对区县补偿机制运行过程的监管和指导,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强化对良好生态产品供给地区的利益补偿。

  (三)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流域上游区县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出境断面水质改善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区县对上游区县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入境水质恶化的受偿权利。严格实行补偿强度与考核指标紧密挂钩,强化目标约束,突出结果导向。

  四、实施内容

  (一)补偿模式。遵循“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原则,以流域补偿断面的水质监测结果为依据,并设定补偿基准,若月度水质监测结果优于补偿基准且为优良(Ⅲ类及以上水质),则下游区县补偿上游区县;若月度水质监测结果劣于补偿基准,则上游区县补偿下游区县;若月度水质监测结果等于补偿基准,则上下游区县互不补偿。水质监测结果和补偿基准均按水质类别的形式体现。

  (二)补偿基准。根据补偿断面的属性,分类确定补偿基准,若补偿断面为考核断面(包括国控考核断面和市控考核断面,下同),则补偿基准采用考核断面当年度水质考核目标;若补偿断面为非考核断面,则补偿基准采用该断面所在河流上下游距离最近的考核断面的当年度水质考核目标。补偿断面具体由区县在补偿协议中明确,并需经市生态环境局认可。

  (三)补偿标准。兼顾流域生态环境价值体现、保护治理成本,以及当前区县政府财力可承受水平,暂定如下补偿标准,今后若需动态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

  1.若水质监测结果优于或劣于补偿基准1个类别,补偿标准为100万元/月;

  2.若水质监测结果优于或劣于补偿基准2个类别及以上,补偿标准为200万元/月;

  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补偿协议具体约定补偿标准。因突发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造成水质变差的,经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认定,可免除区县当期补偿责任。

  (四)补偿核算。补偿资金按照补偿断面的月度水质监测结果实行逐月核算,同一区县涉及多个河流的,按河流分别核算补偿资金。补偿断面为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结果直接采用国家或市级通报结果;补偿断面为非考核断面的,采用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结果,或断面上下游区县共同组织监测并认可的结果。鼓励区县积极探索其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可协议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替代资金补偿,但其利益传导的强度不得低于按资金方式实施补偿的强度。

  (五)市级参与。加强市与区县工作联动和机制共建,充分调动区县工作积极性,市级财政作为有关河流的首尾端参与补偿机制运行。跨省流入我市河流的上游首端(不含发源于我市的河流),经我市汇入长江、嘉陵江、乌江等,以及流出我市河流的下游尾端(即相关河流于市域内的终点),由市级财政作为主体,并参照前述规则,对区县实施补偿或接受区县补偿,形成补偿链条闭环。

  (六)联防共治。发挥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纽带作用,促进形成协同保护、联防联治的长效工作格局。流域上下游区县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完善河湖长制,共同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的联合防治与联合执法,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环评共商,开展环境污染应急联合响应,全面提升流域保护治理的协同化、一体化水平。

  五、资金管理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实行“按月核算、按年清缴”,每年度结束后,流域上下游区县共同对年度补偿资金开展认定和清算,并及时完成拨付。受偿区县应当将资金优先用于该流域的环境保护治理,其次可用于区域内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六、实施保障

  (一)签署补偿协议。流域上下游区县严格按照本方案,及时启动补偿工作前期研究和磋商,经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流域整体为单位签署政府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需明确补偿模式、补偿方式、补偿基准、补偿标准,以及联防共治等条款内容,有效期限至少为3年,且到期后应及时续签。本方案印发后的首期补偿协议,相关流域区县应于30日内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协议生效日期统一设定为2023年1月1日。

  (二)激励约束并举。市级安排资金参与区县补偿,依托机制运行规则落实好对生态贡献突出区县的长效激励。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防共治,协同实施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的区县,市级在有关生态环保资金分配中予以重点支持。对补偿机制成效显著,带动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性提升的区县,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以奖促治”等资金的分配因素进行专项奖励。对未按照本方案要求签署补偿协议、建立补偿机制的区县,由市生态环境局纳入市级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管控,同时由市财政局按100万元/月的标准收取流域补偿基金,直至区县签署补偿协议。对机制运行过程中,不按本方案要求和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的区县,由市财政局通过两级财政结算强制收扣补偿资金,同时加计10%的罚息,一并转拨受偿区县。

  (三)落实分工责任。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偿机制的具体建立和实施。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补偿机制的统筹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跟踪机制建设情况,协调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有关资金的筹集安排,组织开展补偿资金清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完善补偿监测网络体系,做好水质监测评价和信息通报,科学核定水质考核目标,指导区县做好补偿断面的确定、补偿资金的核算,以及流域的协同保护治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等市级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做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水资源保护等工作,共同推动补偿机制不断丰富和完善。

  七、其他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