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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县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形象,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发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芦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芦山县规划区内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企业、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为芦山县人民政府,由芦山县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实施主体;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指拥有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的产权人。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方位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依法进行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于三日内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五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违反此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七条 房屋征收认定及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对未登记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认定原则。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以建设审批对象或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产权人已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确认其合法继承人为被征收人。
征收共有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产权认定。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合法住房或临街商业用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在征收人能够提供房源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因规划等原因,办公、生产、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房不能实行产权置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八条 补偿内容及标准
(一)住宅和非住宅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水电气视讯移装补偿、地上附着物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补偿、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搬家)补偿等。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芦山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上附属物价格评估可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2)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置换。合法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
被征收人所选产权置换房屋因户型等原因,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征收人提供的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评估价值购买。被征收人所选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小于置换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按置换房屋的评估价由征收人补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后,非住宅房屋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按照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3)住房困难户的补偿安置。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50㎡,经核实产权人及其配偶他处无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的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以内的补差款,超过50㎡的按产权置换超面积结算办法执行。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的,按50㎡的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搬家补偿费等。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室内装饰装修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值。
3.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
(1)过渡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2个月;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月起,至征收人通知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月止再顺延4个月装修期,(实际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兑现)。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以每月7元/㎡标准乘以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不再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满,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将过渡用房腾空退还房屋征收部门。
4.搬迁(搬家)补助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主动及时搬家腾房,被征房屋腾空交付后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搬家)补助,标准为征收认定住宅房屋面积100㎡以下,3000元/户;100㎡(含100㎡)以上,4000元/户。
对临大街大路(双车道)商铺租赁户可一次性给予租赁户搬迁补助费10000元/户。
5.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选择产权置换的,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且正在经营的,以被征收人商业用房面积为基数,按每月8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给予补偿。
6.住房改经营用房停产停业补助
被征收人利用临大街大路(双车道)底层合法住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但房屋产权不是商业性质的,给予实际经营面积按每月6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利用二楼及以上住房或临小巷小路(非双车道)住房用于合法商业经营的,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基数,按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经营损失补助。
7.水电气视讯移装补助
对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内实际安装的水表、电表、气表、电视、电话、网络等给予移装补助,补助标准按400元/项执行。安置新房的移装采取凭《征收证明》恢复的办法操作。
(二)奖励
1.积极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每户2万元的积极搬迁奖,超过规定时间的,奖励每天按2万元的10%(即2000元)递减,直至不予奖励。
2.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底层临大街大路(双车道)商业用房按被征收商铺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合法非住宅(结构完整、产权清晰)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在此基础上再按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3.产权置换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合法住宅房屋400元/㎡的产权置换安置奖。合法住宅房屋按自建房1:1.15和单元房1:1.1给予安置面积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企业征收补偿
企业征收补偿范围包含被征收企业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企业生产设备处理、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企业生产资料和库存产品处理、附属设施搬迁、搬迁奖励等。
(一)企业认定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登记注册,并持有合法的不动产权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征收补偿企业:
1.须满足工商登记注册、经营执照、土地及房屋登记所有人为同一人(或单位)。
2.具备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条件(名称、章程、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场所、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等)。
3.土地用途明确为工业、商业或综合。
4.具备企业近年的依法纳税证明。
(二)企业补偿方式
以企业近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为依据,将企业分为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等补偿;对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不给予停产停业和员工安置补偿。
(三)企业补偿标准
除可以产权置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外,企业补偿标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企业用房价值补偿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的住宅用房可实行产权置换,鼓励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住宅货币补偿政策及奖励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生产、办公、仓储等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补偿按照登记的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计算;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持有合法的报建手续的,以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予以补偿。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是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对正常生产的,且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额的,按上年度月平均利润额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
二是按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1-3%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是按实际用于生产的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乘以20元/㎡·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偿。
四是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企业生产设备处理补偿
对被征收后的企业,可搬迁的生产设备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企业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生产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偿费用。不可搬迁设备设施或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设施,按照评估确定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补偿后生产设备交芦山县人民政府国资部门进行处置
4.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
对被征收后不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的,依法依规按有关职工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对于企业征收之前因诸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未进行工伤赔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补偿的范围,由企业自行承担。
5.附属设施搬迁补偿
被征收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等专用设施,征收时作价补偿。
6.搬迁奖励
按企业近3年的纳税情况及实际生产状况,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签订协议后20日内(含20日)搬迁的,给予最高6万元的奖励;非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超过2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房屋征收评估
第十条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的机构准入、确定,评估结果运用等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公告十五日内,仍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备选评估机构和公证机关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结果运用。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聘请市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三)规范评估行为。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和评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程序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库中解除,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征收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虚拟事实,提供虚假权利证书、证明材料等骗取安置补偿款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芦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对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的项目征收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涉及县城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可参照本办法。
来源:芦山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