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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04点击率:292

  广宁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和不降低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建筑造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县城规划区房屋用地的实际情况,将县城规划区房屋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两类。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安置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

  第三条 征收商品房、房改房和集资房的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产权置换方式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且优先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或铺位、车位(首层及以下杂物房视同车位)面积以套内面积1:1.2比例计算,按同标定地价区位、同征收时段的新建商品房网签建筑面积均价进行补偿,另补偿15000元摩托车位补偿款。装修工程补偿标准按附件3作补偿。

  被征收人采用产权置换的,房屋或铺位、车位(首层及以下杂物房视同车位)面积以套内面积计算,室内净空高于2.2米(含2.2米)的为一自然屋,室内净空低于2.2米的作半层计算。置换的商品房网签总价不高于按套内面积1:1.1比例计算的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金,且另配送一个摩托车位。置换商品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在市场选定并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反映出来。实际置换面积超过置换标准面积10平方米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置换商品房建筑面积价格的50%结算;超过置换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置换商品房建筑面积价格结算。实际置换面积不足置换标准面积的,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装修工程补偿标准按附件3作补偿。

  被征收人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方式的,货币补偿部分按上述货币补偿方式执行,产权置换部分按上述产权置换方式执行。

  第四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自建房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置换方式,且优先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的补偿安置,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置换方式,且优先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如确需采用货币补偿和安置建房用地相结合方式的,按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条 自建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其房屋建筑±0.00以下基础、房屋主体结构、装修工程、构筑物、附着物分别按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作补偿。

  对土地补偿价,按照附件5分类分档方式执行补偿。土地面积按原土地权属面积1:1的比例计算。被征收人原土地权属面积不足150m2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村庄用地范围内的无证房屋或屋仔、猪舍、棚房等占地和零星用地,符合政策规定且属建设用地性质的,经附件6权属确认程序后予以合并计算,不符合政策或不属建设用地性质的,不予以计算拆迁补偿款。

  第六条 自建房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的,置换的商品房网签总价不高于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扣除室外装修款),超过置换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置换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足置换标准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置换商品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在市场选定并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反映出来。

  第七条 自建房采用货币补偿和安置建房用地相结合方式的,其房屋建筑物±0.00以下基础、主体结构、装修工程、构筑物、附着物分别按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作补偿,如拆迁安置地建房为深基础的,由拆迁专责组3人及以上签名确认后按原有房屋基底面积进行5层深基础计价补偿,但屋仔、猪舍、棚房等占地或者零星用地经权属确认后进行安置的土地按5层深基础与5层天然基础的差价补偿基础款。

  自建房采用货币补偿和安置建房用地相结合方式的,安置地在经统一规划并完成“三通一平”的安置区内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抽签确定的顺序由被征收人在安置区内选择安置地位置;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征收协议的,以签订征收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位置。原土地和安置地有区位价值差异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作评估,如原土地价值高于安置地价值的,则房屋征收部门作差价补偿。

  安置地面积按原土地权属面积1:1的比例安置。被征收人原土地权属面积不足150 m2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村庄用地范围内的无证房屋或屋仔、猪舍、棚房等占地和零星用地,符合政策规定且属建设用地性质的,根据附件6经权属确认程序后予以合并安置建房用地,不符合政策或不属建设用地性质的,不安排建房用地。安置地的性质为划拨国有土地。

  第八条 被征收的房屋属工业厂房、土地属工业用地的,对土地和房屋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货币补偿,不再安排建房用地。

  第三章   其他补偿标准

  第九条 搬迁费。每次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5元/ m2进行补偿,但最低每户不低于1000元/次,搬出、搬入的计算为两次。屋仔、猪舍、棚房等不支付搬迁费。被征收的房屋属工业厂房或营业性用房的,搬迁费可按此标准执行,或委托双方认可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补偿。空调拆装费按500元/台进行补偿。

  第十条 水电补偿费。砖木结构房屋自来水设施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0元/ m2,电力设施按原房屋建筑面积30元/ m2进行补偿;混合结构和框架结构房屋自来水设施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5元/ m2,电力设施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m2进行补偿。屋仔、猪舍、棚房等不支付水电补偿。

  第十一条 电话、有线电视、网络搬迁费。有房屋的(指有较完善的生活设施,即含有客厅、卧室、厨房的房屋),一次性补偿500元/户。

  第十二条 办证费。采用货币补偿和安置建房用地相结合方式的,有房屋的(指有较完善的生活设施,即含有客厅、卧室、厨房的房屋),办证费用按原房屋建筑面积60元/ m2一次性进行补偿(包括图纸设计、规划测绘、拔地钉桩、办证等费用),如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 m2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60元/ m2或者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实际办证成本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一次性进行补偿。只是征收屋仔、猪舍、棚房等或零星用地的,办证费用按1000元/户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不支付办证费。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的,安置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办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缴交,超出部分及房屋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缴交。

  第十三条 房屋临时安置费。在安置房建好或置换商品住宅装修好前拆除原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租赁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含12个月交地期限、9个月房屋建设期限、3个月装修期限),从被征收人正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计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指有较完善的生活设施,即含有客厅、卧室、厨房的房屋)的套内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如安置地超出12个月交付时间或安置房超出21个月交付时间的,征收人自次月开始逐月按16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交付为止。屋仔、猪舍、棚房等,不补偿房屋临时安置费。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或者安置房建好后拆除房屋的,不补偿房屋临时安置费。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的,视置换商品住宅建设情况确定临时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未建)、12个月(在建)、3个月(已建可交付)。

  第十四条 营业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安置房建好前拆除营业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的合法经营行为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按房屋被征收前的实际月租金(凭租金支付流水账、租赁协议约定租金并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调控),计算补偿2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含12个月交地期限、9个月房屋建设期限、3个月装修期限),从被征收人正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如安置地超出12个月交付时间或安置房超出21个月交付时间的,征收人自次月开始逐月按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直至交付为止。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或者安置房建好后拆除房屋的,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采用产权置换方式的,视置换商品铺位建设情况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算补偿期为24个月(未建)、12个月(在建)、3个月(已建可交付)。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可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有房屋的(指有较完善的生活设施,即含有客厅、卧室、厨房的房屋),按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只涉及屋仔、猪舍、棚房等或者零星用地的,按5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可再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有房屋的(指有较完善的生活设施,即含有客厅、卧室、厨房的房屋),按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只涉及屋仔、猪舍、棚房等或者零星用地的,按3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程序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程序为: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补偿和房屋拆除。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政府征收事项公布后抢建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附着物)一律不作补偿。

  第二十条 补偿标准未规定的项目,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解决,或以中介造价公司核算的造价、委托双方认可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具体征收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外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属地镇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宁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宁府办〔201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开展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按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附件:1.房屋建筑±0.00以下基础补偿标准

  2.房屋主体结构(不含普通夹板门、铝合金窗)补偿标准

  3.装修工程补偿标准

  4.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5.自建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土地补偿价分类分档补偿方式

  6.被征收村庄用地范围内无证房屋或屋仔、猪舍、棚房等占地和零星用地的权属确认程序

  7.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方式)

  8.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置换方式)

  9.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和安置建房用地相结合的方式)

  来源: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