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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7点击率:200

  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7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2〕94 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2〕99号)要求,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我省编制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指导目录》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实施依据均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原文,不涉及增加行政相对人责任义务等内容。《指导目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各市可在《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贴合执法工作实践。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权责清单与《指导目录》的衔接工作。《指导目录》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省级相关部门完成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省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通用目录调整后,市、县级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本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需要保留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虽有法定依据但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要大力清理,及时提出取消或调整的意见建议。(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要按照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区分不同事项和不同管理体制,结合实际明晰第一责任主体,把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压实。严禁以属地管理为名将执法责任转嫁给基层。对不按要求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的条件、步骤、顺序、方式和期限等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主观过错、规模大小、行为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实现过罚相当,形成支持信任并行、守法执法并重、激励约束并举的良性互动。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市场监管领域与市场主体、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制定简明易懂的行政执法履职要求和相应的问责办法,加强宣传,让市场主体、群众能够看得懂、用得上,方便查询、使用和监督。结合市场监管形势任务和执法特点,探索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统筹推进执法改革、职能转变和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和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效,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对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省委编办要会同省司法厅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把关。

  《指导目录》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30日

  来源:行政执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