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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4点击率:189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不断优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履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改善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安区、裕安区和市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的计算方法。选取PM2.5、PM10和优良天数比率三项指标,PM2.5按静态、动态计算单项指标得分,PM10按同比变化值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优良天数比率按同比变化值计算单项指标得分,环境空气质量综合得分按PM2.5得分占60%、PM10得分占15%、优良天数比率得分占25%计算。

  PM2.5静态得分。根据PM2.5平均浓度绝对值,公式为:(补偿区域中当月PM2.5平均浓度最大值+补偿区域中当月PM2.5平均浓度最小值)/2-该区域当月PM2.5平均浓度。

  PM2.5动态得分。根据PM2.5平均浓度同比变化值,公式为:该区域上年同月PM2.5平均浓度-该区域当月PM2.5平均浓度

  PM2.5得分= PM2.5静态得分×60%+ PM2.5动态得分×40%

  PM10得分。根据PM10平均浓度同比变化值,公式为:该区域上年同月PM10平均浓度-该区域当月PM10平均浓度

  优良天数比率得分。根据优良天数比率同比变化值,公式为:(该区域当月优良天数比率-该区域上年同月优良天数比率)×100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得分= PM2.5得分×60%+ PM10得分×15%+优良天数比率得分×25%。得分为正数视为空气质量同比改善,为负数视为同比恶化。

  资金系数为5万元。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额=环境空气质量综合得分×资金系数。

  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额为正,获得补偿金;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额为负,上缴补偿金。

  第四条  本办法采用的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由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提供审核后的三区国控监测数据,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中:

  金安区PM2.5、PM10、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取自朝阳厂、监测大楼2个国控站点数据的平均水平;裕安区PM2.5、PM10、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取自皖西学院国控站点数据;市开发区PM2.5、PM10、优良天数比率指标取自市开发区国控站点数据。

  第五条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有效性规定: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日均浓度最低不少于27天(二月份不少于25天)。当不满足上述有效性规定时,当月PM2.5和空气气优良比率采用其他有效天数满足考核条件区的最差数据计算。

  第六条  豁免条件:当月PM2.5不超过20微克/立方米或同比改善幅度不低于8%的,免于上缴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

  第七条  三区获得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市级获得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优先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如有结余则由市级统筹用于全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每年市本级财政支付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若测算超出则按三区获得补偿资金的比例分配。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统筹分配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上一年度的三区获得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奖惩资金的核算,每月通报至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每年对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进行结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截止。

  来源: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