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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元镇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12点击率:344

  通元镇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区集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农户,具体以征迁启动公告为准。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一)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临时突击抢建、抢种青苗、抢装修等行为不予补偿,同时暂停征迁区块内分户、户口迁移办理。

  (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政策

  1.土地补偿政策。依据《关于调整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0〕15号)。

  2.青苗,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文件执行。

  3.人员安置。涉及人员采用养老保险安置,根据征收面积和人均耕地计算参保人数。缴足15年的个人需出资5000元,未缴足15年的按实际参保年限计算。

  (三)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1〕34号)文件执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建筑参照(盐政发〔2021〕34号)补偿标准的50%评估补偿。

  (四)奖励及相关政策

  1、拆迁比例奖励标准:农房拆迁比例达到80%的,奖励7万元/户;农房拆迁比例达到90%的,奖励8万元/户;农房拆迁比例达到100%的,奖励9万元/户。

  2、拆迁签约奖:每户按评估总价的5%作为奖励并在支付签约奖的基础上再奖提前签约奖5000元。

  3、拆迁腾空奖:被拆迁人在接到腾空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每户按评估总价的5%作为奖励;提前腾空的,即被拆迁人在接到腾空通知书后,在特定时间内腾空的,拆迁人在支付腾空奖的基础上再奖提前腾空奖5000元。

  4、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偿15000元/户。

  5、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发放1200元/户。

  新增户只享受签约奖、安置过渡费。承包组实施整组拆迁后剩余农户不再享受整组拆迁奖励。

  三、公寓房安置及政策

  “户”的认定:“户”是指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为一户。符合分户条件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新分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户口簿、门牌号、股权证、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等材料不作征收计户的依据。

  (一)基准面积确认

  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核准,面积核准不包括原批件的临时用房、生产用房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合法面积评估依据,不作为核准安置基准面积依据。多批少建按实际面积,多建少批按批准面积。对祖传私房、历史原因造成的未批先建等原因,无《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批表》,由镇相关部门会同村级组织,通过调查结合现有审批政策进行会审确定。

  (二)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为原有旧房置换公寓房,再以部分或全部安置面积换购一手商品住宅,即“保障+改善”式安置。拆迁农户以户为单位签订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见附件1。

  (三)置换面积价格

  1、基准价格:基准价是公寓房安置时核准的基准面积内结算价格,价格为1500元/平方米。

  2、优惠购房价格:优惠购房价是核准的基准面积外的优惠购房面积,价格为3200元/平方米。

  3、市场比准价格:2022年度价格为6300元/平方米,市场比准价每年年初进行调整发布。

  (四)置换面积

  公寓房置换面积由基准面积和奖励面积组成,由镇职能单位对农户原住房进行基准面积核算,并根据农户具体情况(以联审通过为准)确定购房奖励面积。建房资格会审按盐政发〔2019〕8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有户有房(具备建房资格):以核准的基准面积+优惠购房面积置换公寓房;核准的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基准面积按180平方米计算。有户有房优惠购房面积为80平方米。

  有房无户(不具备建房资格):按核准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

  有户无房(具备建房资格):集镇规划区内保障1套约90平方米安置房,其中80平方米按基准价结算;剩余面积按优惠购房价结算。

  四、公寓房回购

  完成旧房补偿、公寓房安置后,经拆迁户申请,对拆迁农户所安置的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凭证、保障型购房凭证方式支付。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一)“实物+改善”型(回购方式一):

  1、镇安置公寓房地点、面积:根据公寓房安置房源,采用自建和配建方式提供公寓房安置房源。公寓房安置地块为集镇规划区内,公寓房面积具体以镇提供的房源为准。

  2、剩余面积回购及结算:经拆迁户申请,在拆迁政策对下安置完毕后,对剩余面积(置换面积-安置面积)以市场比准价进行回购结算。

  回购款以现金或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改善型购房凭证是指置换面积扣除实际安置面积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可兑现。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奖励)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本镇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104%。购房凭证由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开具。

  3、镇安置公寓房结算:镇与拆迁户公寓房交房时,根据属地公寓房安置实际面积、楼层系数等进行结算。镇安置公寓房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及办理房产证时涉及其他相关工本费、契税等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由农户承担。

  (二)“保障”型(回购方式二):

  经拆迁户申请,在镇拆迁政策对下安置完毕后,对全部安置面积以市场比准价予以回购。农户申请全部面积回购,应提供其他合法住宅证明。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保障型购房凭证是指对置换面积全额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有效期一年。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奖励)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104%。

  五、进城购房奖励标准及结算

  (一)购房奖励范围

  在完成回购结算后,凭购房凭证,选择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属地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不同额度的购房奖励。

  (二)购房奖励标准

  1、购房奖励面积:基准面积扣除在属地实际安置的公寓房面积。公寓房安置面积按产权证面积计算。

  2、购房奖励单价:每平方米的奖励单价标准,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进行调整后另行公布。

  2022年度奖励标准为:以实物+改善型购房凭证安置的,在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在属地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以基准面积-实际安置面积计算。以保障型购房凭证安置的,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以基准面积计算)。

  3、征迁农户购房奖励款计算方式

  当购房款高于购房凭证面额的80%时,全额享受购房奖励。

  当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面额的80%时,享受全额购房奖励的80%。

  (三)购房凭证及奖励款结算

  结算由农户、房产公司、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结算事宜。购房凭证结算需在网签合同后办理;购房奖励结算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拆迁农户在主城区或属地购房后办理;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拆迁农户在主城区购房后办理。奖励款预留10万元(无息)在属地安置房交付后办理费用总结算。

  六、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由通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该文件实施时原《通元镇土地征收及房屋动迁政策》(通政〔2018〕86号)、《通元镇公寓房安置实施办法》(通政〔2018〕87号)自动作废。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