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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事设施、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建设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第四条 实施征收前须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通过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和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必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依法实行听证、公告、登记和补偿款预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第七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以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含村民住宅及村集体所有非住宅房屋)。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第九条 我区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二到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最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十条 青苗补偿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的当季作物,根据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结合市场行情给予补偿,超过正常的种植密度部分,不作补偿依据,地上附着物按实给予补偿。
对专业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养殖户,由所有者自行解决搬迁地块,按实际正常养殖存栏畜禽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另行补偿。
对水产养殖户,基建部分和养殖水产分别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另行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1〕9号)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集体所有非住宅房屋和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按照区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21〕9号)执行。
第十二条 依法被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享有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货币变现补偿。补偿面积按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面积的10%确定,货币变现标准为30万元/亩。
第三章 安置补助对象及办法
第十三条 被征地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第十四条 货币安置按“征到谁补到谁”原则,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支付到户。
第十五条 征地公告发布时,承包户60%承包地被纳入征地范围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人员可参加社会保障安置。
第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指标。参保指标优先用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有结余的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市级粮功区”建设租用土地等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村民参保。
第十七条 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严格按照“人地对应”原则核定参保对象。被征地人员经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初审,录入《宁波市镇海区被征地人员花名册》,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由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人力社保四部门共同核定,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核定名单依申请办理参保手续,街道(镇)、村(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设立征地资金专户,对征地补偿费进行测算,并足额预存。能明确用地单位的,由用地单位一次性缴纳征地预存款,不能明确用地单位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管委会一次性缴纳征地预存款,未足额缴纳征地预存款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预存款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集体农用地面积,青苗补偿费按1.4万元/亩、地上附着物(不含村民住宅及集体所有非住宅房屋)补偿费按1.6万元/亩的标准缴纳预存款。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方案未获上级政府批准的,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向原征地预存款缴纳单位退还征地预存款。
第二十条 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应依法、及时、足额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到被征地村。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村民住宅和村集体所有非住宅房屋)补偿费按青苗1.4万元/亩,地上附着物1.6万元/亩包干支付,由所在镇(街道)、管委会根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际调查登记情况与被征地村按实结算。特别名贵的苗木可另行协商补偿价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供地后,由用地单位按实缴纳土地价款,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根据供地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征地成本并退回征地预存款。
第二十二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村进行分配,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安置。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统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结余的,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用于社会养老保障费用补贴以及用于村公益事业、新农村建设、村集体经济发展等。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政府及有关业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货币变现补偿资金以镇(街道)为单位,依据征地补偿协议按年度统一向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结算,并由镇(街道)负责分配到村。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土地行政划拨时,对其中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部分按3.5万元/亩计提,列入征地成本,专项用于支付村发展留用地货币变现补偿。区财政局根据全区年度土地征收和计提资金情况,合理安排资金。
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货币变现补偿资金原则上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要定期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被征地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使用的监督管理;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做好征地相关补偿费用的核定拨付和被征地人员参保指标核定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到村后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区财政局做好各类征地资金调拨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3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批准征地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货币变现仍按原标准执行。《镇海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实施办法》(镇政发〔2009〕19号)、《镇海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镇政办发〔2009〕57号)、《镇海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镇政办发〔2009〕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镇土资发〔2014〕16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海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货币变现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14〕19号)文件同时废止,原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宁波市镇海区人民网站